省人社厅:未交工伤保险建筑项目不能动工

30.07.2015  12:30

建筑工人去工地上班摔伤,算不算工伤?摔伤后的误工费、护理费怎么赔?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人该如何维权?

7月29日,笔者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亮点一??

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

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不缴纳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意见》创新参保方式,明确提出按建筑项目参保,规定对固定职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流动职工包括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

为了保证执行,《意见》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意见》明确由施工承包单位向社保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并取得项目参保证明。

相较于其他的行业、领域,建筑业劳务用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各类施工人员参与工期长短不一等,要在建筑业实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覆盖尤为困难。”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原参保方式单一,推进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意见》推行按建筑项目参保,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解决项目使用农民工工伤参保难的问题。

亮点二??

原则上按工程总造价1‰计缴工伤保险费

小邹在广州当了十几年建筑包工头,以他的从业经验来看,工人们根本不敢主动提参保要求,当然也没人主动给工人们买过。

去年夏天,我带着一帮人在一个工地干活,老板倒是给办了保险,不过是10个人只办了2个,老板说出了事可以轮着用。”小邹说,“工人觉得只要工资不拖欠就好了,工伤保险还真不敢想。

工伤事故后,由于保险缺失,“私了”成了最普遍的方式。

建筑业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控制成本,往往牺牲工人的权益保障,放弃参加工伤保险,一定程度造成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情况。”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意见》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保证了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根据新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而是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商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今后根据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亮点三??

考勤记录等可作为劳动关系证据材料

现实中,多数建筑工人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时,在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就面临很大的困难。同时,很多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严重损害伤者权益。”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

对此,《意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为便捷快速进行工伤认定提供条件。

在劳动关系材料审核方面,《意见》明确要求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等证据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如果用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意见》明确将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为了进一步降低工伤维权门槛,《意见》还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流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认定;要求人社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积极探索实行工伤认定和鉴定材料的网上申报办法,提高认定鉴定工作时效,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待遇保障。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