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8.01.2016  20:05

  为充分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建立符合广东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作为政府救灾工作的一种补充手段,完善我省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近日,省财政厅、民政厅、水利厅和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我省选择全国首创的巨灾指数保险模式,建立由财政支持,以台风、洪涝和地震灾害为主要保障范围,理赔金额与灾害级别挂钩的巨灾指数保险救助机制。巨灾保险以省政府作为投保人,以地级市政府作为被保险人,按指数保险模式设计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各地签订的巨灾指数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种类、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各地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保险保障、投保保费、受灾网格、触发条件、保险赔付结构、理赔程序等要素;成灾指数以灾害发生量为基础灾害参数,结合受其影响的人口数量、财产规模、财政责任等保险参量确定,成灾指数超过保险合同规定成灾指数即触发保险赔付。

  按照我省巨灾保险实施计划,2015年,率先在汕头、韶关、梅州、湛江、清远5市试点开展巨灾保险工作,各地根据当地灾害特点,一地一方案,由各地政府与承保保险公司联合设计当地巨灾指数保险方案,省级财政对巨灾保险试点地区给予一定补助。2016年,根据试点地区实际情况,总结经验,继续完善巨灾保险的相关制度和运作流程,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17年,力争在全省全面铺开,基本建立巨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