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11号)的工作要求,为做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工作,省财政厅对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政府采购计划等功能模块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范围
省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直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以下情形外,均应通过系统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一)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未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规定情形。
(三)国务院有关部委已依法进行采购、统一安排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省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无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服务资格的项目。
(五)逐年安排预算、采购多年服务资格的项目实施后,自第2年起继续实施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类型
政府采购计划类型分为一般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调整、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和批量跟单采购计划。
(一)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进行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二)政府采购计划调整。已备案的一般政府采购计划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进行政府采购计划调整备案。
(三)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项目应进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一经备案,原则上不予调整。
(四)批量跟单采购计划。批量跟单采购计划备案方式与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方式一致。
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时间
(一)一般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调整。备案时间不受限制,省直预算单位通过系统备案。
(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批量跟单采购计划。实行定期备案制度,备案时间按批量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次数
省直预算单位按照系统设置的最底级品目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同一品目的备案不受次数限制。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和协议定点采购除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五、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流程
(一)一般政府采购计划。
1.除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以及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外,由省直预算单位直接通过系统完成计划备案,无需报经主管预算单位。
2.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由省直预算单位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后通过系统完成计划备案。
3.对于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由省直预算单位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报省财政厅核准后通过系统完成计划备案。
(二)政府采购计划调整。已备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供应商不足3家招标失败,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由省直预算单位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同意后通过系统完成备案,并关联原采购计划。
(三)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批量跟单采购计划。由省直预算单位直接通过系统按期报备。
(四)回收政府采购计划。已备案、尚未进入发布采购文件程序的政府采购计划,确需调整的,省直预算单位可通过系统回收,调整完成后重新备案。
年度结了,已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如尚未进入发布采购文件采购程序,系统将自动终止该计划。次年采购项目预算安排后,省直预算单位重新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支付
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实行备案制度,政府采购合同的支付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由省直预算单位通过系统备案和公开,合同数据自动推送至国库支付系统。
(二)特殊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支付。包括以下情形:
1.国务院有关部委已依法进行采购、统一安排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省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2.无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服务资格的项目。
3.逐年安排预算、采购多年服务资格的项目实施后,自第2年起继续实施的项目。
省直预算单位实施采购后,通过系统录入合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确认是否属于以上特殊情形后,通过系统完成合同备案,合同数据自动推送至国库支付系统。
(三)属于《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紧急采购和保密采购项目,以及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无需进行合同备案。资金支付执行省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七、有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省直预算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建立采购联络员制度。省直预算单位应当指派专职人员担任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及系统操作等相关工作。请各省直预算单位于2015年10月31日前通过系统“采购机构管理”中的“采购单位维护”补充完善采购联络员信息。
(三)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4〕20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预算单位如遇系统操作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 83170190、83188580、83188500)。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