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8.01.2016  16:28

粤教职[201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社会组织: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职能转移承接机构的通知》(粤教职函〔147〕号)精神,2015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职能转移给广东省教育评估协会、广州市晨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家单位(机构)承接。为继续做好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的相关工作,省教育厅结合实际,制定《广东省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监管办法(试行)》,请你们依法依规对两家机构承接本职能期间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期间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教育厅高中与中职教育处反映。

联系人电话:020-37626863,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传真:020-37627457。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1月27日     

 

抄送: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评估协会、广州市晨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等级评估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精神,根据省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等职能转移工作方案意见的函》(粤机编办函〔2014〕286号)的要求,省教育厅将“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工作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中介组织承接,为做好转移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对承接转移的社会主体开展“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明确。相关职能转移后,承接主体独立开展有关工作,做好项目管理,对评估结果负责。省教育厅依法依规对相关社会主体承接转移职能的实施工作开展监督。

(二)规范有序。坚持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明确监督检查内容,提高监督程序和过程的透明度,维护参与各方的知情权。

(三)提高效能。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高监督管理的社会参与度,提升监督效能,逐步建立健全覆盖转移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四)公平公正。科学实施监督管理,保障评估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的正当权利。

 

第三章   工作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承接职能转移事项按以下标准和程序办理:

(一)省教育厅在签订转移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事项的移交工作,并在网上办事大厅等向社会公告,同时行文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二)承接方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时间等要求,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评估。评估依据和要求包括以下文件(承接评估工作期间,如遇省教育厅修订或重新制定评估标准和要求,以新文件为准):《广东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及评估指标体系(含补充说明)(粤教职〔2007〕14号、粤教职〔2007〕76号);省教育厅印发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承接期间,承接方应做好档案管理,其中以下评估资料为必须保存资料:学校申报材料;承接方印发使用的评估文件;专家组组成及专家评审费签收表复印件;专家组签名的受评学校评估报告、评分汇总表、分项评分说明等;承接方有关评估工作总结;承接方在承接转移项目过程中形成的与转移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转移期结束后,承接方应将以上材料原始材料一份、电子稿一份报备省教育厅指定部门及人员。

(四)承接期结束后,省教育厅对承接方承接转移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监管管理内容

 

第五条   对承接方实施转移事项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主要从评估组织的科学性、评估实施的规范性、评估纪律的严谨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以及承接方自身条件的完备性等五个方面,采取量化评价的方式进行,并制定评价标准。

(一)评估组织的科学性。专家组组成科学合理,每所学校评估专家组原则上为7-9人,组长应为省级及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或相当人员,成员应主要来自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及教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等,均应有专业副高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并根据学校区域、专业等特点,合理搭配专家。

评估时间安排科学,并尽可能考虑到受评学校的需要。一般上半年实地评估时间安排在4-5月,下半年安排在10-12月。

(二)评估实施的规范性。承接方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开展评估工作。承接方对评估实施过程内部监控机制完善,运行正常。已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符合评估工作实际,满足评估组织及管理的需要,并得到有效落实。

(三)评估纪律的严谨性。承接方应参照粤教评〔2007〕17号文有关要求,规范专家行为,恪守评估纪律,注重作风建设,言行严谨。

(四)评估结果的公正性。评估过程公开,建立了规范的公示、公告制度,评估实施工作透明公开;评估标准严格,严格执行粤教职〔2007〕14号、76号等文件要求,评估标准把握严格,评分评价有据可依。评估结论符合学校实际,经得起检验,评估实施与评估结论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核实不属实;评估结论得到受评学校及社会相关利益体的认可;对有关投诉、举报等处理符合有关要求。

(五)自身条件的完备性。承接方在承接转移项目期间,原申报时所具备的承接条件未发生可能影响转移项目实施的明显变化。承接方能严格履行承接转移项目协议。

 

第五章  监管管理措施

 

第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转移事项实际,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其他渠道信息反馈等方式,加强对转移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一)调查、取阅评估工作的相关资料;

(二)要求提供评估工作总结;

(三)要求提供作出评估结论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要求承接主体接受质询,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五)责令停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六)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等了解转移事项实施情况;

(七)必要情况下,商请有关政府部门、行业机构对承接方进行专项检查;

(八)其他监督行为。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其实施承接转移事项的监督工作,省教育厅建立社会信息反馈渠道,主动搜集社会监督信息,作为对承接主体监管和评价的参考。

(一)受评学校配合对承接主体开展评估工作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及时反馈承接主体开展评估工作的情况。

(二)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省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收到有关部门反馈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一份至省教育厅指定部门或者人员。

第八条   省教育厅通过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形成对承接方工作的评价意见和结论。评价结论分为优、良、中、差四等。对获得优、良等级的,下一轮申报竞争承接转移事项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签订转移承接协议;对获得中以下等级的,协议期满后,下一轮承接转移事项时取消申报资格;对获得差等级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立即终止转移委托协议。

在实施监督中发现承接方行为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协议解除或终止

 

第九条 实施监督行为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省教育厅有权解除或终止协议履行,取消承接主体的承接资格;其中违反第(二)、(三)、(四)款的,三年内承接方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承接转移工作:

(一)承接主体的承接资质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承担督导评估工作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评估中因组织管理工作失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五)评估组织违反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并拒不整改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

(六)转移委托协议规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