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内殴打他人 两服刑人员被加刑

18.05.2016  14:24

  罪犯在看守所内本应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张某与王某却依然不知悔改,身在看守所内竟与他人因小事不和发生争执,将他人的鼻骨打骨折,致人轻伤。

  2015年4月,张某因寻衅滋事罪被高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被关押在高明区看守所内服刑。同在一个监仓内服刑的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同月被高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于二人进仓的时间较为接近,故二人的关系较好。

  同年7月21日7时许,在押人员自由活动期间。张某与他人想在床上下棋,看见同仓的涉嫌强奸罪的温某正在床中间睡觉,于是便用扑克大力敲打床板,意欲叫温某起来让个地方给他们下棋,但是温某不从,二人发生争吵。张某骂了温某一句“强奸犯”,温某听到后更回骂张某妻子。愤怒的张某随即对温某的胸腹部和脸部拳脚相加。这时,与张某要好的王某也走过去“拔脚”相助。同仓的人员见状立即将三人分开,并拉响警报。同年11月2日,张某与王某因此事被高明公安局依法羁押。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由于张某在11月2日因此事被依法羁押时,其犯的前一罪寻衅滋事罪已执行完毕,故对张某不再予以数罪并罚;而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犯事后,张、王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温某对引发矛盾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王某的故意伤害罪尚有两年零四天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故决定合并执行二年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