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办督导梅州市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06.07.2015  15:42

省安委办督导梅州市汛期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5〕36号)、《关于贯彻落实胡春华书记批示精神全力做好防汛抗灾工作的通知》(粤防电〔2015〕13号)精神,6月24日至25日,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余德旋率业务处室有关同志到梅州市督导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组召开了由梅州市、梅县区、五华县、平远县、蕉岭县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相关同志参加的专题座谈会。

      座谈会上省督查组认真听取了梅州市关于“5.30”事故调查处理、尾矿库综合治理及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就如何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尾矿库综合治理,余德旋同志提出几点意见:一是高度重视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坚决贯彻国家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部署上来,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原则,建立健全防汛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组织开展防汛工作安全大检查,督促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健全应急值守、巡查和报告制度,把防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和全体员工,并组织全面、细致、拉网式隐患排查。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危险病尾矿库隐患治理进度,按照“一库一策”原则,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配套相关治理资金,立即启动危、险、病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程序;三是重典治乱,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八打八治”打非治违行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工作,坚决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这种“毒瘤”;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企业业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五是严格事故调查处理,要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矿山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监管一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