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从顶层设计“依法治国”整体方略

25.10.2014  12:37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 据“新华社发布”客户端报道,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里程碑。”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中央党校教授严书翰如此评价刚刚结束的四中全会,“四中全会在与以往依法治国方略一脉相承的基础上,推出了依法治国的 升级版 。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勾画出了路线图。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研究部主任王长江则用了“提升”一词。“以一次全会的形式研究依法治国,更加彰显了很多问题的解决从治标走向治本,这不管是从理念上还是实质上,都是一种提升。同时,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框架下谈依法治国,表明一种非常强烈的制度设计的导向。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所长李林认为,“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统一的必然结果,应当从整个战略宏观布局上来理解认识。

  “四中全会公报中有三个关键词非常重要:全面、道路、体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认为,第一个关键词是“全面”,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国家、政府、社会、政党,甚至包括军事等领域全面推开;第二个关键词是“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党的文件提出来这是第一次,它显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提出,就是强调中国的法治要符合本国国情,走自己的法治道路;第三个关键词是“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新一届领导班子对依法治国有着前所未有的重视,对法治之于中国当下和未来的意义有着更为清醒深刻的认识,其必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个趋势是很清楚的。而这次全会的重大意义,甚至可能需要从一个更长的历史维度上来审视,才能看得清楚。就如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我们就是在不断地回顾和总结。”中共中央党校党史研究部主任谢春涛说。

  “四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全党从上到下对法治的认识水准、思想境界提升,从革命党到执政党再到现在全面开放条件下的执政党,从不自觉到自觉再到高度自觉,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说:“当前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是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组织领导做保证的。四中全会公报,从全局的角度来考虑法治问题,同时又推出了一项项法治改革的具体举措,确保法治的要求能够落实到位,无论是从高度上还是从深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期待一个崭新的法治中国新时期的到来。

   解析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总目标

  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当前已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瓶颈时期,国内的社会矛盾凸显、国外的挑战前所未有,很多改革亟需从制度上突破。法治,不是跟某一个人在战斗,而是跟几千年根深蒂固的思维模式、传统恶习在战斗。整个法治中国进程已经表明,简单的修修补补或者动动小手术,一两个立法上的小项目或者某个方面加强一下,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在已经到了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法治进程的核心的、制度化的问题。”梁鹰说。

  公报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而“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是对总目标的展开。

  马怀德说,其核心,在于高度强调体系建设;其目的,是要求把这些与治国理政密切相关的体系、制度构建好,让这些制度更加定形、更加成熟,为最终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贡献。

  公报中已经点出了五大体系的“关键词”。

  比如说,如何实现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马怀德说,“现在的很多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以适应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这需要废止、制定、修订一批法律,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做努力。

  再比如说,法治实施体系要“高效”。“法治的实施问题是四中全会要重点解决的。法治的实施最终是落实在生活中,内化成人们的意识,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对不能依法办事和违法执法、违法行政、滥用公权的行为加以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形成法治建设的评价、考核体系,形成有效的法治实施的激励体系和问责机制,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马怀德说。

  公报阐释依法治国总目标时同时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马怀德说,依法治国是对社会全体成员的要求。不管是公权力主体,还是普通公民个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遵守法律规则。

  依法执政是对党治国理政方式的要求。严格按照宪法法律领导各项事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这是依法执政的核心。当然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同时要保证各个政法机关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相互关联,而又有各自的适用范围。不管怎么说都是宏观上的法治,都是属于需要强调的法治内涵。”马怀德说。

  胡建淼分析,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可以理解为“法治行为”维度;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可以理解为“法治目标”维度。

  “这两个维度必须融入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中,才能形成良法善治的局面。”胡建淼说。

  四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指出,“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其中,强调从中国实际出发的表述,得到受访专家高度关注。

  “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中国实际问题,这个原则丢不得。”相关人士分析认为,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八大,中国法治建设经历了多个重大节点,都针对实际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以1954年宪法为标志初步形成法制;

  鉴于“文革”惨痛教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并写入宪法,与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关联;

  进入新世纪到2010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法治建设促进了改革开放和人权保障;

  以十八大为标志,我国翻开了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

  有关专家指出,一种政治制度的生长,与其扎根的土壤息息相关。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

  “法治本土化和法治规律化,这两者的关系一直伴随我国的法治进程。用西方法治的道路、模式、经验来衡量我们的法治道路是行不通的。”梁鹰说。

  梁鹰分析说,“我们考察发现,西方某些国家的某一项好的政治体制或法治化设计,都是从它的历史发展、文化发展中逐步演绎出来的,不能只看到它呈现出来的样子。我们要立足中国实际,特别是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挖掘出一些东西。同时,法治是有规律可循的,比如,政府权力一定要得到制约,公民权利一定要得到保护,人权一定要得到尊重,这些都是规律性的要求。

  梁鹰说,因此,应立足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发展需求,来寻找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四中全会正是在开创这样一条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