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雷区多,莫踩!

25.04.2016  20:38

提到“知识产权”这一字眼,普通老百姓可能会觉得这离自己生活太遥远了,压根扯不上关系,其实“知识产权”无处不在。“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踩到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雷区。在“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通过三个典型知识产权小案例来提醒大家莫踩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雷区。

员工受雇卖假名牌商品 被判入刑

汤某是珠海某商行的店员,2013年3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正在店内销售假冒CHANEL、PRADA、LV牌皮包、BREITLING等品牌手表、GUCCI等品牌皮带的假冒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三百四十八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考虑到汤某虽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相关法律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商行老板的行为无疑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罪。员工汤某尽管只是销售员身份,但其受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在整个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也构成了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家违法销售“安踏”标识篮球服 被判赔六千元

珠海市零售体育用品的个体户何某从2014年底开始销售印有“安踏”注册商标标识的篮球服,单价为50元/套。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安踏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公证处在何某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涉侵权产品,取得了相应证据。

安踏公司认为,何某未获任何授权许可而销售公司产品,侵犯了安踏公司的商标权,给安踏的品牌声誉、产品销量及经济利益造成了影响,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何某辩称,自己除涉案服装外,根本没有其他存货,虽有侵权的事实,但对安踏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是极其有限的,安踏公司诉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踏公司享有相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何某销售侵犯安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安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何某因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何某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安踏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维权费用支出,何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产品销售环节的利润情况等因素,判决何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安踏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篮球服装以及赔偿安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安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注册商标属安踏公司所有。何某因未经安踏公司许可,虽只是销售价格不高的篮球服,其行为也构成了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辨明真假电压力锅 卖家和生产厂家都要赔(标)

珠海双喜电器公司(简称双喜公司)是“双喜”商标的注册人,相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饭煲、高压锅、压力锅等。2014年,珠海市前山某电器批发商行销售标有“红双喜”字样的电压力锅,该产品外标签印制有生产者的相关信息。

双喜公司认为涉案商品与其“双喜”等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生产者和来源产生混淆,将该商行和“红双喜”电压力锅的生产厂家某电器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制造、销售侵犯双喜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公证费1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双喜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中电平底高压锅、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等属于类似商品。尽管被控侵权产品上的“红双喜”三个字与珠海双喜公司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同,但中文文字、读音完全相同,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容易对该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珠海双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着特定关系,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珠海双喜公司的相关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该商行和生产厂家电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双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双喜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行和某电器有限公司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产品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不同利润情况,判决该商行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商品并赔偿5000元,该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10万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该条第一款第(三)项还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链接:

据了解,香洲法院高新区巡回法庭主要审理在香洲区辖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据统计,2015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15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3件(著作权纠纷111件,占受案总数的54.7%;商标权纠纷60件,占29.5%,其它知识产权纠纷32件,占15.8%);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2件(假冒注册商标罪4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6件,侵犯著作权罪1件,侵犯商业秘密罪1件)。

香洲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继续上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仍占较大比重,占受案总数的94.4%;二是侵权领域广、侵权形式多样,侵权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损害赔偿认定难;三是涉及证据多和复杂,多采取公证取证,耗时长。

【通讯员】张梦颖 黄蕴磊 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