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路边短暂停靠遭重罚怒告交警 电子执法没"人性"?
车主路边停车被电子眼抓拍罚200元扣3分,怒告交警,交警称“严格按法规”
“我当时只是短暂停靠在路边,准备进入附近的停车场,交警仅凭电子眼抓拍就寄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罚单,执法太武断了。”法庭上,广州车主贺先生一再申明自己的观点,称如果是交警现场执法,一般会先警告、劝谕他离开,而不是让他面对一个冷冰冰的处罚结果。
去年1月,贺先生称自己驾车准备进入越秀区东风东路一大厦停车场时,由于满位遂短暂停靠等候,后被广州交警东山大队根据电子眼执法进行处罚。东山交警称该路段属于主干道,全程禁停且有明显标识,交警是依法处罚。贺先生因不服处罚结果将东山交警告上法庭,一审败诉。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尚未宣判。
禁停路段靠边停车等车位
据本案的原告广州车主贺先生称,2014年1月7日10时49分许,他驾驶车辆至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附近时,由于该大厦停车场车位已满无法进入,他便在该路段路边短暂停靠等候。而且当时他的前方也有车辆停住排队,还有出租车停靠上下客,当时东风东路上交通顺畅。根据交警方面的监控录像显示,贺先生的车在停靠了约20分钟后驶离现场。
2014年1月16日,贺先生收到了广州交警寄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称交警根据电子监控设备拍到了他上述行为,认为违反了该路段的禁令性标志,拟罚款200元,记3分处理。贺先生认为交警的认定有偏颇,后去东山交警大队反映情况、向广州市公安局进行信访,但广州交警方面坚持上述处理意见。
2014年7月24日,贺先生到东山交警大队接受了处理,交警方面出具了处罚决定书。因不服该处罚决定,贺先生遂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认为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情形,东山交警作出的处罚结果不符合规定,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车主:状告交警处罚不合规定
贺先生称,他当时是因为要进入路边停车场等位才作短暂停靠,他并未离开驾驶位,交警仅根据电子监控拍摄图像就作出上述处罚有失偏颇。“电子拍摄是无人性化的,但交警执法人员是有人性化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而不是简单地根据监控图像作出处罚。”
贺先生援引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条款称,交警对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人员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另据广东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如交警未离开现场,车主能立即将机动车驶离的,交警应给予警告,并收回《违法停车告知单》。贺先生认为自己的停靠行为符合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情形,交警仅根据电子眼拍摄就作出处罚结果,违反了上述程序,“这种执法方式太武断了。如果是现场执法,交警可能会警告后让我离开”。
交警:处罚结果严格按法规
对此东山交警大队在一审中辩称,东风东路东往西天誉大厦段设有多处禁止停车的禁令标志,清晰醒目,该路段属于主干道,全程禁止停车,贺先生当天上午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东山交警使用电子监控辅助人工的方式进行交通执法,作出处罚的程序和结果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该案一审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山交警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贺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故判决驳回贺先生的请求。
贺先生上诉后,广州中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担任了该案二审的审判长。二审法院针对交警现场执法与凭借电子监控非现场执法的区别、电子执法是否会对不同情节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人性化考量甄别、罚款200元记3分的顶格处罚结果是否适当,以及是否涉嫌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
余明永表示,民告官案的审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从合法性审查逐步增加到对合理性也审查,将是一种趋势。
庭审焦点
借助电子眼交警直接开罚单
“人性化”?
贺先生认为,交警现场执法,一般会对违法停靠的车辆先进行警告、劝谕后让车主离开,只有司机不在的才“贴牛肉干”。但电子眼执法却没有这么人性化,拍到了就直接寄罚单,“太武断了,根本不分情节轻重”。贺先生认为电子眼执法涉嫌违反公安部的相关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
东山交警则认为,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违反禁令性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200元是没有问题的。且交警执法分现场执法和借助电子设备非现场执法等多种方式,也都有法律依据。
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200元处罚
“顶格罚”?
此次事件中贺先生被罚款200元扣3分,东山交警称是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出,该条例并未给出其它罚款幅度选择,交警“要么罚,要么不罚,不由我们自由裁量”。
法庭提醒,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却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为何广东的地方性法规直接将罚款幅度定为了200元,而没有其它额度选择?东山交警称广东的地方性法规是按照上位法规定,且根据本地经济情况制定的。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南都漫画:林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