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推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机制 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权益​

12.06.2018  22:55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钟小欣)今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与中国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合作推行“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机制,双方签署《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框架合作协议》。今后企业有破产财产可供处理的案件管理人将均被要求购买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权益。这一举措不仅起到对破产管理人公众的监督、指导作用,还可防范管理人的执业风险。引入管理人执业责任险能促进管理人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破产审判工作的效率。

市第二法院在借鉴兄弟法院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改、增加了部分条款。一是提高、优化责任限额,即每次责任限额与累计责任限额保持一致,使责任风险得到最大化的保障;二是实现保险服务全覆盖,保险服务不再局限于破产清算这一程序,还囊括了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保证破产审判各个程序中存在的风险都得到保障;三是扩到承保范围,除了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外,只要因为恶意侵害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都在承保范围内,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权益。

中国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黄健超称,此次签订《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框架合作协议》,是人保财险在市场上率先首创的全新法律险种,这款险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破产管理人民责任承担能力。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的引入在增强破产审判风险保障的同时,也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破产执行裁判合议庭审判长曾旭表示,在未来破产审判工作中双方需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通过沟通协商不断细化和完善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机制,贯彻落实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并不断创新“破产+保险”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