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单位的通知
08.03.2016 18:01
本文来源: 卫生厅
粤卫函〔2016〕248号
深圳、惠州市卫生计生局(委)、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依据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函〔2015〕429号)、《关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务点设置的规定的通知》(粤卫〔2015〕3号)和《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27号),经研究,同意新增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卫生院(延伸点)、惠州市惠阳区心理康复医院(延伸点)、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卫生院(延伸点)作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
请各地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抓紧落实人员、房屋、药品、设备等准备工作,建章立制,力争在2016年9月30日前开诊。
省卫生计生委
省公安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2月29日
本文来源: 卫生厅
08.03.2016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