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政策】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24.08.2015  17:33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公安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的重要举措,是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共同防范和打击欺诈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协作查处、案件移交、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等方面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反欺诈工作合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与省公安厅成立社会保险反欺诈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反欺诈领导小组”),组长由双方业务分管厅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省人社厅法制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劳动监察局及省社保局负责人,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刑侦局、经侦局、法制总队负责人。省人社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公安厅刑侦局为省级层面执法合作的具体联络部门,负责反欺诈领导小组工作推进和落实日常合作事宜。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应参照省的模式成立反欺诈领导小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重视和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二、完善规范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协作查处机制。人社部门要通过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和健全监控体系,加强对欺诈案件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联合打击。在办理涉嫌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案件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户籍、出入境等信息;对可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线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就案件性质、证据等问题提出意见;对涉案人员较多、场所复杂的个人住所或者机构场所开展现场调查时,有证据表明涉案人员拒绝调查,可能逃匿、转移、隐藏、故意销毁证据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调查;协调辖区外的公安机关开展协助调查工作。

公安机关加强对人社部门反欺诈工作的指导,在办理涉嫌社会保险违法犯罪案件时,可以商请人社部门协助查阅、复制辖区内涉案社保经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协调辖区内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涉案单位或者人员的参保信息和领取待遇情况提供查询;协调辖区外人社部门开展协助调查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商请对方协助调查时,请求方应当出具书面协作函;协作方应及时反馈协查情况。遇重大紧急情况时,双方应当立即开展协作调查。双方可以在全省或者部分市县适时联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保持对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的高压态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查办机制,对本省内发生的重大社会保险违法犯罪案件,应联合进行调查打击,并请媒体曝光,对违法犯罪进行威慑和遏制。

三、理顺畅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受理渠道。人社部门在查处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案件时,认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达到法律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4号)  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应的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提供前期办理案件的相关资料。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移送。工作中,发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向相应的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本省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社会保险违法违规线索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相应的人社部门移送相关线索并提供相关资料。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案件由行为发生地或者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向对方同级部门(机关)移送。跨区域的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案件,行为发生地或者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难以确定的,由最先发现案件的部门(机关)负责移送。

受移送方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受移送方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向移送方作出书面说明。对于属于受移送方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包括初步处理结果或者最终处理结果)反馈移送方。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反欺诈情报沟通及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此项工作的处室及联络人,定期互通社会保险反欺诈情况,做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原则上每季度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互相交换一次情况信息,如有特殊或重大情况应及时当面沟通。针对工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组织会商并研究拟订相应对策,必要时可联合组织专题调研。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要在不断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加强信息监控,以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明确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定期比对、筛查、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参保人员公民身份信息以及出生年月、死亡时间等业务经办信息,可根据业务办理时限需要定期交换,保证双方业务开展。省人社厅、省公安厅将联合出台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

五、注重构建社会保险反欺诈长效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采取定期召开会议、函件往来、工作简报、领导互访等方式,及时通报一段时期内社会保险违法犯罪案件情况、作案手段、特点及典型案件,探讨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细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研究合作重点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应组织对本地区案例进行搜集、汇总、整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下一年工作思路和计划,及时编印社会保险反欺诈案例汇编。加强对本系统职能部门开展反欺诈工作的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向公安执法人员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提示社会保险案件的风险点,总结和把握案件规律特点,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要共同积极争取社会保险案件举报奖励经费,制定举报社会保险案件的奖励办法,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推动社会保险信息公开,为公众监督提供信息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推动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涉及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的线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2015年7月17日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