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息“一站式”公开

12.08.2015  20:34
  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在“宽进”的同时,也需对社会组织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近日,《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和《广州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开设了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此前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往往局限在社会组织自身或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平台上,存在“信息孤岛”现象,公众难以获悉。随着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及统一公示平台的建立,将实现信息的“一站式”公开。

        ●南方日报记者  李强  实习生  金秋  通讯员  印锐

        两种方式向社会公示信息

        《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规定,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应当合法、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公示的社会组织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社会组织要自觉通过“年度报告公示”和“重大事项、重要信息公示”两种方式向社会公示信息,展现其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主动争取获得公众信任。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通过该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办法规定需要公示的内容。当年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应公示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登记事项变更情况;内部制度建设情况,社会组织负责人基本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开展公益活动情况;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助和职能转移项目;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情况;工作报告;财务基本情况,如有收取会员费的,应公布会员费的年度详细收入及支出项目情况及明细;理事会、会员大会及换届情况;举办经济实体或民办非企业情况。其中,基金会还应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全部内容、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以及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社会组织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域、注册资金等基本信息变更;接受捐赠款物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受到政府部门表彰的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同时,该办法还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社会组织信息: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息;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信息等。这些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违规社会组织将列入异常名录

        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将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社会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其他应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对社会组织实行重点抽查

        随着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登记管理机关也从每年的例行检查向动态式重点检查转变,建立新型的“随机抽取、快速检查”的抽查监督制度。《广州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规定,每年按照不少于上一年度末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总数5%的比例进行重点抽查。

        在确定抽查对象时,那些明确有问题嫌疑的社会组织,都会被列入检查对象。

        开展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工作时,登记管理机关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抽查监督结果和复查结果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或各区民政部门网上公示,并向各相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