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出台全国首个社会组织地方性法规 拒绝公开信息将被追责

29.07.2015  17:49

人民网广州7月29日电 (冯芸清)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上午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大会审议。据悉,该草案是我国首部针对社会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在立法定位、体例结构、社会组织的概念和分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培育扶持制度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

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存

草案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据了解,广东省社会组织数量多,门类齐全,截至2015年3月底,经该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达48721个,居全国第二位。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存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成立社会组织须经前置许可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申请登记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目前,这类组织包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除此之外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降低了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

草案降低了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如取消了社会团体的筹备设立阶段;降低了对社会组织登记住所的要求,可以是自有也可以是租用;除基金会外,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

不过,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该项法规应当坚持“”与“”相结合,既要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也要保证依法监管。因此,建议建立社会组织年度工作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制度,并明确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会团体中的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确需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利益。

草案还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社会组织的资产和合法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社会组织不得以其资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将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财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社会组织必须定期向组织成员公布财务状况、重大活动、工作报告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章程、登记信息、组织机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便于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旦违反,将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并可以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应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举措,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应当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此,广东省人大内司委建议,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依法选定承接的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此外,广东省人大内司委还建议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增加社会组织评估结论作为政府向其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的规定,明确相关评估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的社会组织,具有同等条件下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