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进行创新亦可享受税收优惠

29.08.2018  00:25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杜娟)近日,《广州市激发社会组织创新能力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其中提出,社会组织是社会创新主体之一,平等享受与其他创新主体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申报流程等。

  《办法》中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办法》明确,社会组织是社会创新主体之一,也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主体之一,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平等享受与其他创新主体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社会组织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型重大科技攻关,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促进科研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创新交流活动,申报科研成果。支持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中运用新的理念、新的方式方法开展创新活动。

  《办法》将社会组织的创新活动纳入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工业技术改造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申报流程等。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简化社会组织成立、变更的验资手续。

  根据《办法》规定,社会组织的创新活动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在科技创新领域从事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活动;社会组织从事的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成果转化、提供科技咨询、开展人才培养、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等创新中介服务活动;社会组织运用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新平台、新路径,在社会服务和城乡社会治理领域,以公益慈善为目的从事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纾难解困的社会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