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聘请专业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14.08.2015  17:56


广东高院聘请专业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广州8月13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范贞)8月13日,一宗故意伤害被告人家属给广东高院审判监督二庭法官莫君早打电话,已经筹集3万元赔偿款希望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听到这个消息,法官欣慰,担任未成年被告人黄某“合适成年人”的广州普爱社会工作服务社社工王梦怡也很有成就感。正是她的心理辅导,让黄某认识到自己的罪责并主动提出让父母家人赔偿被害人。

2009年8月3日晚,当时年仅17岁的被告人黄某与同案人廖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普宁市某村池塘边喝酒。23时许,因同伴与三轮车搭客的被害人焦某发生争执,黄某与同伴在村边马路上拦截并殴打焦某。两天后,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3月,揭阳中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该案二审中,普爱社会服务社社工王梦怡担任黄某的“合适成年人”。她和法官一起提审被告人时了解到,黄某是家中唯一的男孩,因潮汕地区重男轻女风俗而备受长辈的溺爱,平时与父母沟通不畅加上交友不慎,冲动之下酿成命案。具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王梦怡有针对性地对黄某进行了几次心理辅导后,黄某真诚认罪悔罪并主动表示想请父母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意愿。

6月29日,社工与法官一起来到被告人的家乡普宁,对黄某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犯罪原因等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并形成了3000多字的调查报告。在法官主持下的附带民事调解中,王梦怡的专业心理学知识再次派上了用场,她着重分析黄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让家长认识到自身教育存在的严重缺陷。最终被告人父母当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定经济损失,为化解矛盾打下良好的基础。

广东高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陈冰介绍,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在司法实践中称为“合适成年人”,实际上起到了“代理家长”在作用。广东是流动人口大省,未成年被告人中大部分为外地户籍人口,远离家乡。其法定代理人因联系不便、加之路途遥远等不能参与庭审和讯问,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充分保障,在庭审和讯问中的供述将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陈冰还介绍,近年来深圳、广州等地法院一直在积极探索聘请社工参与少年审判庭前庭后延伸工作。这些高素质的“代理家长”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因高级法院的案件相对更加重大、疑难、复杂,需要更专业的社工参与。经过多方考察,该院与广州市首家“5A级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服务机构---普爱社会工作服务社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该机构指派具有专业资质及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和社会阅历;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年满二十五周岁;品行良好,热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司法社工来担任未成年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

司法社工主要职责除了上面提到的开展社会调查,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和提审,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心理疏导和测评。还包括在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各阶段,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帮教方案,并建立帮教档案。

广东高院副院长王勇表示,广东是未成年人犯罪大省,司法社工通过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庭审教育等一系列帮教工作,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等专业意见,为法院裁判特别是判处非监禁刑提供科学参考,为未成年罪犯判后个性化矫治提供客观依据,帮助他们重建价值观,再拾自信,回归社会,对提高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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