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还需在执行上下功夫

03.09.2014  13:43

  [首席评论]

  黄义涛

  本报近日报道,丰顺男子徐某为了让自家生产的腐竹有更好的销路,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被丰顺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8000元,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长期以来,立法规定非监禁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最后要落实到社区。但以往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些被判处管制、附加刑、缓刑人员回到街道、社区或是村里,对他们的管理处于不够严格的状态,非监禁刑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针对现实情况,增设一个禁止令制度,在非监禁刑中体现出严厉的一面,严加管教、严加管理,以预防非监禁刑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违法违纪的不轨活动,预防其重新犯罪,可使得非监禁刑在执行中更有利于罪犯改造和转化,有利于罪犯改恶从善。可以说,禁止令制度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原则之后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一项创新举措。

  食品“禁止令”作为一项新制度,目前我市尚缺乏充分的实践经验,如何才能确保“禁止令”达到令行禁止?笔者认为,首先食品“禁止令”应当具有针对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其次,要强调“禁止令”的执行性。比如,要求被告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向当地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通过接受随机抽查。再次,应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比如把被告人放到社区以后可以实行合同制管理,谁负责管理分工到人,如果管理不好要进行问责。只有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才能让“禁止令”得到切实执行。最后,司法机关也必须强化涉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从严把握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对确需适用非监禁刑的宣告“禁止令”,确保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提高触碰食品安全底线者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