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毒条例》3月1日实施 重点管控“毒驾”

01.03.2016  12:40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璐瑶,通讯员陈璐、王佰川报道:广东首部禁毒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禁毒条例》(以下称《条例》)今年3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条例》依据国家《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共6章57条。《条例》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以及戒毒康复并举”的方针,从着力破解长期困扰我省禁毒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出发,在全面总结近年来广东禁毒工作经验基础上,对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禁毒工作职责,为推进广东禁毒工作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禁毒工作的经费需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加强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和职业培训。此外,还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参与有关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条例》还规定,一方面,要将学生等未成年人作为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人群,要求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分阶段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学生的防毒、禁毒意识。

    另一方面,将交通运输经营单位、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的经营场所和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作为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区域,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播放禁毒宣传视频,对服务对象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完善物流寄递实名制,重点管控“毒驾”人员

    《条例》进一步强化毒品管制工作的针对性,对重点物品、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等管制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毒品原植物作为毒品管制的重点物品,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工作,禁止违法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广告和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建立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条例》还规定将物流寄递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作为毒品管制的重点行业。一方面,在总结广东部分地区开展物流寄递实名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托运人、寄件人应当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托运单、寄递运单;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托运或者寄递物品进行验视和安全检查,认真核对、登记和保存托运单、寄递运单信息。《条例》还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用户信息保密义务作了规定。

    《条例》还将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作为毒品管制的重点场所,要求这些场所建立巡查制度,向公安机关报告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将“毒驾”人员作为毒品管制的重点人员,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并对注销相关驾驶证照、取消营运资格等作了具体规定。

      地市设专门场所,收治严重患病强戒人员

    《条例》对吸毒人员的收戒也做了规定,其中规定对到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经济困难的吸毒人员,可适当减免生活和疾病治疗等。

    《条例》还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戒毒场所,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戒毒康复场所,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和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延伸服药点,并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体系。

    《条例》还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要坚持科学戒毒,人民检察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置专门场所,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抚养、扶养、赡养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