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禁毒重点整治工作会议惠州召开 6县市区被挂牌整治
人民网惠州12月23日电 (林龙勇) 12月23日,全国禁毒重点整治工作会议在广东省惠州市召开。据悉,这是首次以国家禁毒委员会名义召开的重点整治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6个毒品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列为挂牌整治地区。据悉,2014年全国21个重点整治地区禁毒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平均水平达85%。目前,国内制毒活动仍活跃,广东珠三角地区依旧是冰毒、K粉(氯胺酮)的主要生产地、集散地。
21地区禁毒警力是全国平均占比6倍 群众满意度达85%
2011年国家禁毒办召开“兰州会议”,决定对6个毒品问题严重县市区实行挂牌整治,对15个县市区通报警示。近五年来,21个地区变“戴帽”压力为整治动力,化“摘帽”目标为争先创优,深入开展禁毒整治,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
国家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胡明朗介绍,21个重点地区禁毒专业警力占总警力6.7%,是全国平均占比的6倍。其中,广东惠州增编禁毒民警148名,惠东县16个镇均设立禁毒办和戒毒康复服务中心,投入1.8亿元建设戒毒场所。
据统计,2014年21个重点整治地区因毒品问题引发的刑事案件总量较2011年下降11.5%,群众对禁毒工作的满意度平均水平达85%,公众调查认为吸毒贩毒严重的地区比例从2010年的13.4%降至8.8%。
禁毒不力超300人被追责 6县市区被挂牌整治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地区因禁毒不力被追究领导责任的超过300人,有力推动了重点整治措施的刚性落实。其中,广东惠州市因禁毒工作失职失察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党政干部达75名,被开除党籍的有12人,仅惠东县就处理49人;揭阳市惠来县有47名党员干部因禁毒不力或涉毒问题被追究问责。
会上,国家禁毒委员会通报了近年来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情况,公布了《关于调整和确认禁毒重点整治地区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16个地区挂牌整治和通报警示,并将6个毒品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列为挂牌整治地区,18个县区市列为通报警示地区。
国内制毒活动仍活跃 珠三角仍为冰毒K粉产地集散地
当前,我国正处在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多发高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面临严峻复杂的毒情形势将是新常态,开展长期艰巨的禁毒斗争也将是新常态。一些重点地区毒品问题仍在恶化,个别地区甚至呈泛滥趋势,形势堪忧。
胡明朗指出,国内制毒活动仍处于活跃状态,大宗制毒持续高发,毒品价格未有大的波动,制毒活动仍未打出拐点。“珠三角”地区仍是晶体冰毒、氯胺酮的主要生产地、集散地。“长三角”地区生产、输出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日益成为新的毒品问题。
据介绍,外流贩毒加剧毒情蔓延,20%的外流贩毒人员贩运近90%的毒品。四川、湖南、湖北、贵州、广西、江西、重庆等地是外流贩毒的主要流出地,广东、云南、浙江等地是外流贩毒人员的主要流入地或实际居住地。
会上,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强调,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算好政治账、平安账、民生账和法律账,坚决服从服务大局,着眼国家利益,站在全局性战略高度,自觉把治理毒品问题作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工程,做到禁毒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同步推进,以人民期盼为念、为人民利益而战。要在抓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切实承担起整治毒品问题的社会治理之责,并始终牢记禁毒工作法定职责,着力在法治轨道上落实好禁毒重点整治任务。
刘跃进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坚持责任引领,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健全“责任链条”,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要全面“明责”,将重点整治目标任务层层细化分解,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要规范“定责”,精确定位相关部门职责任务,拿出重点整治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状,细化整治措施,压实整治责任;要常态“述责”,把禁毒重点整治功夫下在平时,全程跟进、常态推进;要精细“考责”,坚持以实干论英雄、凭数据看成败,确保工作务实、数字靠实、做事踏实、措施扎实;要严肃“问责”,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紧盯不落实的人、抓住不落实的事,严肃倒查问责。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6号文件,推动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由国家禁毒办研究起草的《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办法》以国家禁毒委员会文件正式印发各地。该《办法》从内容规范、种类级别、标准要求、职责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较为全面地规范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其中,整治地区从原有外流贩毒扩展为制造毒品、前体流失、走私通道、中转集散、外流贩毒、非法种植、滥用危害等七类地区,划分了国家和省级禁毒委员会两个层面以及挂牌整治、通报警示两个级别,并对问题较为严重、尚未纳入国家级重点整治范围的地区予以重点关注,明确了不同标准、要求和时限。
《办法》还明确了被列入整治、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以及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等不同类型的责任追究措施,包括取消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全国性、地区性评比资格,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警告、严重警告以及降级、撤职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