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南庄紫南原正副书记职务侵占两百多万被判刑
南都讯 记者黄文冠 去年3月被羁押,今年2月被正式逮捕的禅城区南庄镇紫南管理区办事处党支部原书记潘景维、原副书记廖润胜,日前被禅城法院认定两人利用职务上便利,以虚列名目的形式多次实施套取紫南村村委会资金,并和时任紫南村两委成员共同侵占村集体财产2561253元,其中潘景维分得380026元、廖润胜分得328105元。
归案后,潘上缴赃款30万,廖上缴赃款334200元。日前法院判处两人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获刑三年六个月和五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两人在1998年2月担任南庄镇管理区办事处干部、紫南村党支部正副书记期间,经与潘国政(另案处理)商议,以“陶瓷厂业务咨询费”、“陶瓷厂技术费用”的名义两次从村委账户中套现1273350元,和时任紫南村两委成员一起私分了其中一百万,其中潘廖两人各分得十三万元。
潘廖两人对贪污罪名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套取村账户的事实存在,但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不应该定性为贪污罪。禅城法院认为,潘廖两人不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10月至2004年7月,潘廖两人和时任紫南村两委委员共侵吞村资金1561253元,其中潘分得250026元,廖分得198105元。其中,2000年6月,从村委账户套现591253元,为包括潘廖在内的两委委员购买商业保险,其中潘的保费是110026元;廖的保费是58105元,因被南庄镇审计发现,该591253元保费已于2007年全部退回紫南村委会。
潘廖两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涉嫌的金额与个人分得金额有误,理由为购买商业保险的保费被审计发现后已经受过行政处理,两委委员包括潘廖两人也将该套取的资金退回村委会,故这部分款项不应作为职务侵占罪金额计算。法院审理认为,辩护意见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