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成焦点

26.10.2014  12:39

  ●黄义涛  杨善松

  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随着离婚大军的日益庞大,破碎的家庭在给孩子带来心灵伤害的同时,许多离婚父母还因子女抚养费问题闹得不可开交,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案例1

  抚养费数额可商定或依法确定

  大埔县的李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由于对小孩由谁抚养以及抚养费等问题争执不下,最终走上法庭。去年年底,一审法院判决准予李某和张某离婚,小孩由女方张某抚养,男方则每月给付张某抚养费5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2月,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理链接】给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抚养费应定期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具体给付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而言,对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若其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若其无固定收入,给付数额将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案例2

  抚养费追索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008年8月,大埔县青溪镇的丘某和江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按照协议,小孩由母亲丘某抚养,父亲江某从离婚之日起至小孩上小学一年级前,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800元,其后需每月支付5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今年1月,丘某把江某告上了法庭,称江某从2009年9月开始就没有依照协议给付抚养费。在诉讼过程中,江某认为尽管自己没有按月及时支付生活费,但已经尽了其能力支付了小孩生活的部分费用。况且,丘某是2014年1月向大埔县法院起诉的,依照诉讼时效2年的法律规定,2012年1月23日之前的抚养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经审理,大埔县法院于今年4月判决被告江某应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09年9月以来未付的小孩生活费近3万余元,对于江某提出的时效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法理链接】为了促使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即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律不再予以保护。但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基础上的特殊权利,也是一种持续性的债权关系,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3

  拒付抚养费法院可强制执行

  廖某与吴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次年,廖某和吴某生下女儿。后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月签订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女儿由吴某负责抚养,廖某则从该年的2月起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女儿18岁止。但自两人分道扬镳后,廖某却从未支付过小孩抚养费。2013年7月,吴某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向大埔法院申请执行小孩抚养费,廖某声称没有钱支付抚养费,并拒绝签收任何法律文书。后因廖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在征得吴某同意后,案件延期执行。今年4月,吴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称廖某现有固定职业,完全有能力支付每月200元的小孩抚养费。经法院执行法官查证,廖某在高陂镇某商品房售楼部上班,每月有固定收入。由于廖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反复劝说后依然无效,法院遂依法对廖某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两天后,在廖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抚养费并制定了履行计划后,法院遂依法决定提前解除对廖某的拘留。

  【法理链接】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情节严重者,义务人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乃至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