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知女儿非亲生 男子怒告前妻获赔两万

22.12.2015  10:18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龙门一男子离婚后抚养一对儿女,后做亲子鉴定发现女儿非亲生,怒告前妻索赔10万元。龙门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女儿由女方自行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女方扬言“孩子是谁的还不知道”引起男方怀疑

  据介绍,龙门男子阿勇与女子阿琴2011年结婚,结婚后数月,儿子出生,2014年女儿出生。女儿出生后,因感情不和,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小千的抚养权归女方,女儿小雨的抚养权归男方。同时阿勇补偿女方青春损失费10万元。离婚手续办理后,女方搬离家庭,但没有带走儿子。阿勇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后,还要抚养一对儿女。

  离婚后一次偶然聊天,女方除了索要青春损失费,并扬言“孩子是谁的还不知道”,这让阿勇心里放不下。于是,离婚1年后,阿勇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儿子是亲生的,但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深受打击的阿勇遂将前妻阿琴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取消离婚协议中支付女方10万元青春损失费的条款,改为女方赔偿10万元,女儿由女方抚养。

  阿勇表示,被告阿琴与其他男性发生婚外性行为,导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育女儿小雨,并为此投入了巨大的精力、财力与时间,而结果女儿小雨却非亲生,自己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女方存在重大过错,男方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昨日审理此案后,龙门法院通报该案判决结果称,阿勇、阿琴婚姻存续期间,阿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他人子女,其行为属于严重过错,使阿勇误把女儿当做亲生女儿抚养,最终结果却是抚养了非婚生子女。因不是阿勇亲生女儿,让其继续抚养不合情理,所以判决女儿由女方自行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儿子应由男方抚养,但女方应一次性支付从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即2014年11月8日起)至儿子18周岁为止的抚养费(抚养费按每月500元计算)。

  同时,审理该案的女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他人子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酌定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