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私了后发现赔偿少了,法院:协议显失公平,撤销!

12.06.2023  22:42

出车祸后“私了”,很快拿到保险赔偿。伤情鉴定后,发现赔偿远少于法定金额,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伤者在经济危困状态签订“私了协议”,案涉协议显失公平,在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款项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还需赔偿26.6万元。

车祸“私了”后 诉至法院要求再赔偿

2021年11月,肖驾驶小型客车在某路段行驶时,不慎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何某发生碰撞,导致何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肖某负事故全责,何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院治疗并确诊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先后住院17天,医疗费约4万元,出院时医嘱全休3个月。

因肖某早前已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200万元),后在保险公司律师及员工的参与下,肖某与何某达成了和解,并于2022年1月17日在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上签订了电子调解协议,约定:肖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何某各项费用约17万元;双方同意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此次事故一次性了结。该协议在签定7天后全部履行完毕。

2022年3月31日,何某自行委托了司法鉴定,并于4月18日被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若是按照此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并结合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以及家庭收入情况等,何某依法应能获得赔偿款约44万元。因与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为能获得合理赔偿,何某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肖某及保险公司再支付赔偿款26.6万元。

原告何某:协议不合理,不能算数

何某认为,其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尚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自身伤情、致残程度缺乏认知及预判能力,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能对其伤残等级作出预判,但却未在签订协议前如实告知,以致其错失20多万元赔偿款。其系门窗装修工人,每月收入约6千元,受伤休养期间因未能开工已无经济收入,而家中还有3名小孩、1名老人需要抚养、赡养,生活十分困难。此份协议有失公平,肖某及保险公司应依法再予赔偿。

两被告:已依约赔付,岂能反悔

肖某认为,其与何某已就案涉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达成和解,双方已签订调解协议且已赔付完毕,无须再行赔付。保险公司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何某也已签字确认,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公司已依约履行全部赔付义务,何某无权再就同一事实主张赔偿。

法院:协议显失公平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何某提出的赔偿诉请,保险公司主张其已依照协议约定全额赔付,而不应再支付任何赔偿款,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虽然何某已与肖某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17万余元,保险公司也已赔付完毕,但这是在何某出院不久且尚处于医嘱全休期内签订的,彼时何某无法工作无收入来源,家中还有老人、小孩需要赡养、抚养,该协议系其处于经济危困状态下而签订。

并且,何某当时尚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不清楚依法可获得的赔偿款金额。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理赔机构,加之有专业律师介入,其确有能力预估案涉事故的赔偿金额,相比之下何某则明显缺乏判断能力。但保险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既未向何某提示相关风险,亦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合理赔偿,以致何某最终获得的赔偿款比应得的少了20余万元,这对何某极为不公。

因案涉协议已构成显失公平,何某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虽然何某未明确提出撤销案涉协议的请求,但其所提出的诉请明显否定协议内容,可视为何某要求撤销案涉协议。最终,在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款项后,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还需赔偿何某26.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可向法院申请撤销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私了”能快速、有效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这无疑值得肯定和鼓励。通常情况下,“私了协议”若系出于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在签订“私了协议”后即应恪守履行、不得反悔。但如一方当事人认为协议确实显失公平,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

本案中,案涉调解协议主观上系保险公司利用了何某亟须生活费、治疗费的经济危困状态,以及明显缺乏伤残等级损伤认知及预判能力;客观上双方所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应得金额,这于何某而言有失公平,应予撤销。

法官提醒,如认为协议显失公平申请撤销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撤销权消灭。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