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视野:美国私募基金管理人面临严格的监管
【综述】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在全面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于2010年7月21日由奥巴马总统签署生效。该法案触及了从ATM机到华尔街的每一个金融角落,对美国的金融体系进行了系统性的改革。
多德弗兰克法案第四章,又被称为《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登记法案》,修改了《1940年投资顾问法》关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相当于我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豁免登记的条款,要求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进行登记。管理私募基金规模在1亿美元以下的在所在州的监管机构登记(如果所在州没有监管机构,在美国证监会登记),管理私募基金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的在美国证监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按照《1940年投资顾问法》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无论公募还是私募,都需要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遵循美国证监会同样的监管要求。 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所管理的基金上。法案第四章并未对《1940年投资公司法》进行修改,因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投资公司)需要到美国证监会注册,但是私募基金豁免注册。为了掌握豁免注册的私募基金的数据,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美国证监会建立PF(private fund)报表体系,按季度收集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信息。对于只管理VC基金,或者只管理家族基金,或者管理规模在1.5亿美元以下的小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面向外国投资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人,美国证监会也要求必须登记,但是豁免相关报告要求。
考虑到多德弗兰克法案生效后,大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到美国证监会进行登记。为了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熟悉情况,2010年11月23日,美国证监会面向准备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发布通告,系统梳理了在美国证监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的监管要求。从美国证监会的通告内容可以看出,在美国证监会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面临严格的监管。一旦不符合条件,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甚至被撤销登记,禁止从业。2015年,美国证监会对黑石(PE)作出处理,罚款1000万美元。2016年,美国证监会对原SAC(对冲基金)负责人科恩作出处理,禁止从业2年。健全的监管规则、严密的事中检查体系、严格地执法追责是美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哪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更加完善,监管更加到位,投资者就会选择哪个市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继续推动全行业学习借鉴各国的监管制度,取长补短,结合中国实际,构建更加完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业管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翻译,以下是通告翻译全文。
本通告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资管理部及合规检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准备。
本通告包含了关于1940年《投资顾问法》(又被称为“《顾问法》”)某些条款的一般信息和《顾问法》中的特别规则。其致力于协助新登记投资顾问理解遵守上述规则的合规义务。本通告同时提供了投资顾问可从SEC获取的公开资料的信息,以帮助其理解和遵守上述法规。
作为在SEC登记的顾问,您有遵守《顾问法》所有相关规定以及SEC已制定的规则的义务。本通告并非提供了一份关于在SEC登记的顾问法律义务的完整的阐述。为获得《顾问法》、相关规定和其他信息,请访问SEC的主页www.sec.gov。(《顾问法》和相关规定可通过http://www.sec.gov/divisions/investment.shtml获取。)
投资顾问是受托人
作为一名投资顾问,您是向您咨询的客户的受托人。这意味着您负有为客户最大利益服务并以客户最大利益考虑提供投资建议的基本义务。您负有对客户绝对忠诚和最大诚信的义务。您不应当从事任何与客户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并且应该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来履行您的义务。您必须做到合理审慎以避免误导客户,并且还须向您的客户和潜在客户提供关于所有重大事实的充分和公正的信息披露。一般而言,只要一位理性投资人认为相关事实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其就是重要的。您必须消除,或者至少披露所有的利益冲突,如该利益冲突可能使您倾向于——有意识地或者不知不觉地——提出偏袒的建议。如果您未能避免可能会影响您建议公正性的利益冲突,您必须对该利益冲突作出充分的、诚实的信息披露。您不能为个人利益或其他客户的利益使用客户的资产,至少在未经该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如此。对该受托人标准的违背可能构成对您的客户的“欺诈”(《顾问法》第206节)。
投资顾问必须有合规程序
作为一名登记的投资顾问,您被要求以合理方式制定并执行成文的政策和程序,以防止违反《顾问法》的情形发生。SEC已经表明其期望上述政策和程序能够被设计用于防止、发现并纠正违反《顾问法》的行为。您必须至少每年审阅上述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与此同时,您还应当指定一位首席合规官(“CCO”),以负责管理您的政策和程序。(根据“合规规则”——第206(4)-7条)。
我们提示您注意,您的政策和程序不被要求包含(“合规规则”中规定的)特定要素。相反,您应该分析您自身的运营情况并识别会对您企业产生风险的冲突和其他合规因素,然后制定针对上述风险的政策和程序。SEC已经表明,其期望您的政策和规程至少能够一定程度上针对与您的业务相关的下列问题:
投资组合管理流程,包括在客户之间投资机会的分配以及与客户投资目标一致的投资组合,您向客户的信息披露,以及适当的监管限制;向投资者、客户、以及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包括会计财务报表和广告宣传;进行的专属交易和受监管人员的个人交易;保护客户资产安全以防被您雇员的转移或不当使用;准确地制作所需的记录,并以合适方式保存,以防其受未经授权的改变或使用,并防止其过早地被破坏;对客户记录和信息的隐私保护;交易行为,包括您尽最大努力为客户履行受托人义务的程序,使用客户交易佣金来获取研究成果及其他服务(“软元协议”),并且在客户的总交易中分摊该等费用;营销顾问服务,包括聘请中介机构;对客户资产估值的规程以及基于该估值产生的评估费用;以及业务持续经营安排。
投资顾问须准备相关报告并向SEC提交该报告
作为一名登记的投资顾问,您须每年通过投资顾问登记处(IARD)更新您登记表(ADV表格)的1A部分。您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交ADV表格的年度更新。除进行年度更新外,如ADV表格所包含的任何信息发生变化而不再准确时,您必须及时提交ADV表格的修改。(《顾问法》第204-1条以及表格的填写说明均有对ADV表格的填写要求)
确保ADV表格是完整的和现时有效的。根据我们对于投资顾问的检查,ADV表格中信息不准确、具有误导性或忽略ADV表格信息披露是最常见的问题。请保持您的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是现时有效的(根据ADV表格,1A部分,第1J条)。我们将使用上述邮箱地址向您通知重要进展(包括何时提交ADV表格修改申请)准确报告已在您的管理下的资产数量(根据ADV表格,1A部分,第5F(2)条)。如顾问管理的资产不足2500万美元,或不再负有在SEC进行登记的义务,或不再以投资顾问身份开展业务的,上述顾问均应通过IARD提交ADV-W表格以撤销其登记。
您须通过IARD电子提交ADV表格的2A部分。与1A部分相同,您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更新第2部分,以及在其实质上不准确时随时更新。对2B部分的附册补充,不作向IARD上传的要求。
您可能还需遵守其它报告义务。比如,一位对某些权益性证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和期权)行使投资决策自主权(或者与他人共同行使投资决策自主权的)的顾问,如该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总计1亿美元或更多,其须提交13F表格且其每一章节均须披露上述持有情况。“决策自主权”意味着您拥有为您的客户决定购买、出售、和/或持有哪些有价证券的权力。
您应该同时意识到,在提交给SEC的申请或报告(包括ADV表格以及ADV-W表格)中做出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都是非法的(根据《顾问法》第207条)。
投资顾问须向客户和潜在客户提供书面信息披露声明
登记的投资顾问须向他们的顾问客户以及潜在客户提供书面的信息披露文件(《顾问法》第204-3条对上述要求及一些例外情况进行了规定)。作为一名登记的投资顾问,您通过向顾问客户以及潜在客户们提供您ADV表格的第2部分以遵循上述要求。该书面信息披露文件应该在签订顾问合同之前或当时就被送达您的潜在客户(在某些情况之下,您能通过电子渠道满足送达的要求)。
每一年,您还须无偿向每一位客户送达第2部分或重大变更的总结。您须存有提供或发送给客户或潜在客户的每一份信息披露文件及对其的修改、修订的一份副本,同时存有一份反映上述信息披露被提供或试图被提供给每一位客户或最终成为一位客户的潜在客户的日期的记录。(根据第204-2(a)(14)条)
投资顾问须有管理其员工的道德准则以及执行特定内幕交易的程序
作为一名登记投资顾问,您须制定一部道德准则(根据“道德准则规则”—《顾问法》第204A-1条)。您的道德准则应包含“受监管人员”(如您的雇员、主管、董事及其他您被要求监管的人员)商业行为预期的标准,并且其必须规定上述人员的个人证券交易行为。
我们提示您注意,您不需要采用一个特定的商业道德准则标准。相反,您选择的准则应反映您向顾问客户承担的受托人义务,以及您的受监管人员的受托人义务,并符合联邦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制定一部道德准则的过程中,投资顾问可以设定比法律要求更高的道德标准。
为了防止非法交易和加强顾问员工的道德行为,顾问的道德准则应包括与顾问员工进行的个人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定的规定。您的道德准则必须包含如下内容:
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每季度向您的CCO或者另一位指定人员报告他们的个人证券交易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您的被监管人员中的任何一位能获得关于客户交易或持仓等非公开信息的、向客户推荐证券或能获得上述推荐信息的人员;对于大多顾问而言,所有的主管、董事以及合伙人均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交一份关于在他们首次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时所持仓证券情形的完整报告,并在此之后每年至少提交一次报告。您的道德准则须同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做以下投资前取得您的同意: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私人配售股份或包括集合投资工具在内的其它非公开发行(除非您的公司只有一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您的CCO或者除了您的CCO外的其他您指定的人员须审阅上述个人证券交易报告。您的受监管人员须及时地向CCO或其他您指定的另一个人(如您的CCO也收到了对上述事项的报告)报告违反您的道德准则(包括联邦证券法)的行为。您必须也保存这些违反情况的记录。
同时,作为一名登记投资顾问,您须建立、维护,并执行合理制定的成文政策和程序,以防止滥用重要非公开信息情况的发生(《顾问法》第204A条)。上述政策和程序须包含您和受监管人员的活动。管理人通常将禁止内幕交易包含在其道德准则中。
向每一位您的受监管人员提供一份您的道德准则的副本(以及您之后作出的任何修订)。与此同时,您还应当获得一份该受监管人员表示其已收到上述文件的书面确认。另外,您须在您的ADV表格第2部分第11项中描述您的道德准则,并应您的顾问客户要求向其提供一份副本。
投资顾问须存有账目和财务记录
作为一名登记顾问,您须制作并保留与您的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真实、准确以及最新的账目和财务记录(“账目和财务记录规则”——第204-2条)。您须制作和保存的账目和财务记录应当是非常具体的,具体描述如下:
顾问业务的财务和会计记录,包括:现金收支账目;收支分类账;支票簿;银行账户对账单;顾问业务账单;以及财务报表。属于提供投资建议的记录和涉及上述建议的客户账户中交易的记录,包括:在客户账户中交易的指令(被称为“指令备忘录”);从经纪交易商处收到的交易确认声明;代理投票决定的文件;从客户处收到的书面提款请求或存款文件;以及您与您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之间讨论您的推荐或建议的书面往来。证明您有权对客户账户进行交易的记录,包括:一个您具有自主决策权的账户列表;授予您自主决策权的证明文件;以及与客户的书面协议,如顾问合同。宣传和绩效记录,包括:简报;文章;以及演示投资回报的计算表。与道德准则相关的记录,包括上述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交的个人证券交易报告。关于您的书面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由某些中介机构以您的名义寻找客户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交付记录。根据合规规则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在您年度复查过程中准备的任何文件。
某些顾问须保存额外的记录。比如,对客户基金和/或证券进行保管和占有的管理人须遵守账目和财务记录的规定(204-2规则b段)制作和保存额外的记录。此外,向客户提供投资监控或管理服务的管理人必须也制作和保存特别的额外记录( 第204-2条c段)。
您须保存此类记录至特定期限。通常来说,大多数账目和财务记录须自该文件最后一次被修改或该文件被发送的会计年度最后一天起保存五年。您可能须保存特定记录至更长的时间,比如该记录被用于证明广告宣传中的投资表现计算( 第204-2条e段)
您须在一个容易进入的位置保存您的记录。另外,在上述年限的最初两年,您须将记录放置于办公室。如果您在非主要办公地点及营业场所的其他地方保存您的原始账目和财务记录,您须在您的ADV表格(在附录D的1K节)中提示此处理方式并指明该替代场所。许多顾问在除其主要办公地的其他地方备份其顾问记录,以确保在灾难发生时其业务的连续性。
您可能使用显微照相介质或电子介质来存储您的原始账目和财务记录。上述介质通常包括缩微胶卷或数字形式(如电子文本、数字图像、具有专利权的软件及市场上可直接买到的软件,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如果您使用电子邮件或即时通信工具来制作和保存《顾问法》所要求的记录,您需保存该电子邮件,包括所有该记录的附件,因审查员可能会要求您提供一份完整记录的副本。在处理电子记录过程中,您须做好预防措施以确保其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盗窃或不可预知的破坏的侵害(类似的关于由您获得的客户信息的安全保障规定也在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S-P规定中有所体现)。通常而言,您需要能够及时地(一般在24小时内)制作可能被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求的电子记录,包括电子邮件。为达到上述目的,《顾问法》要求您对要求的电子记录,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整理并制作索引,即按照易于查找、访问以及对任何特定电子记录可以恢复的方式进行。
投资顾问应当力图以最优价格使其客户的证券交易成交
作为一名受托人,您的行为应当是为了您的顾问客户的最大利益,并力图以最优价格促使他们的证券交易成交。“最优价格”一词意味着要为证券在市场中找到最优价格;此外,在执行客户交易时,客户不承担不必要的经纪支出和费用。您不是必须获得最低的可能佣金费用,而是,您应该确定该交易是否是您为您的客户提供的最优质服务。另外,当交易可能导致您和客户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您有义务在向客户充分和清楚地披露了所有重要事实后,获得一份来自该客户的知情同意。SEC已经向管理人阐述了在各类情形下寻求最优执行的要求。
在挑选一位经纪交易商的过程中,您应该考虑该经纪交易商提供的完整范围和质量的服务,包括提供的研究的价值、执行能力、索取的佣金比率、该经纪交易商的经济责任,以及其对您的响应能力。为了确保获得您的客户证券交易的最优执行,您必须定期评估您用于为客户执行交易的经纪交易商的执行表现。
您可能认为您的客户支付高于可获得的最低的佣金率以获得来自经纪交易商的特定产品或服务是合理的(即,软元协议)。为了能够适用在让客户支付高于最低佣金率的情况被指控违反了受托义务的“避风港”规定,您必须:(1)使用客户的经纪佣金来为某些被定义为“经纪或研究”产品和服务进行支付;(2)在做出投资决策时使用此类产品和服务;(3)做出一个诚实信用的决定,即客户将支付的佣金是与其接受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相较是合理的,并且(4)披露该等安排。
SEC的工作人员已经表明,在发出购买或出售证券的指令时,您可以代表两位甚至更多的客户账户发出集合的或“一串”指令,只要该串指令是为了实现最优执行的目的,并且没有客户在该串指令中系统性地受益或遭受损失。SEC工作人员同时还表示,如果您决定不为客户账户发出集合指令,您应该向您的客户披露您将不会发出集合指令,以及不发出集合指令的潜在后果。
如果您的客户就您如何代表他们执行证券交易加以限制,如通过指示您排他性地使用一位特定的经纪交易商来执行其证券交易,您有义务向该客户全面披露这些限制的影响。比如,如果您就成串指令总额佣金折扣事宜展开谈判,您应当通知指示您使用某一特定代理人的客户,他/她将放弃您可能为其他客户争取到的执行费用节省所带来的利益。
当您以“委托人”或“交叉代理人”的身份为客户进行交易时,您仍然应该力图以最优价格成交。如果您作为您自己的账户的委托人从客户处购买证券,或向客户销售证券,您须(以书面方式)披露该等安排及在此行为中的利益冲突,并在该交易完成前取得客户就每一笔交易的同意。在符合明确条件的情况下,您也可以作为代理人促成顾问客户与他人间的证券交易(根据第206(3)-2条规定)。比如,您须提前取得来自客户的书面授权以执行该等交易,并向客户以书面方式进行露。就两位或更多客户之间的内部交叉交易且您未收取额外报酬(即佣金或基于交易的报酬)的情形,通常不适用第206(3)-2条规定;然而,您必须就该等行为向客户充分披露。
对投资顾问与客户之间合同的要求
作为一名登记的投资顾问,您和顾问客户之间的合同必须包括一些特定的条款(根据《顾问法》第205节)。您的顾问合同(不论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必须表明您提供给客户的顾问服务在未经该客户事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合同不能包括您的报酬是以客户账户绩效为基础的条款。并且,SEC的工作人员已经表示,除非是和某些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客户,顾问不应与客户订立包含通常被称为“免责条款”的术语或条款的合同,因为此类条款或约定可能导致其他客户相信其已经放弃了根据联邦证券法或普通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投资顾问可能被SEC的工作人员检查
作为一名登记的投资顾问,您的账目和财务记录需要接受SEC工作人员的合规性检查(根据《顾问法》的第204节)。SEC进行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据此确定登记的企业是否合乎法律、遵循其已经提供给客户的披露信息,并且采取适当的合规安排来确保其合法性,以保护投资者。如果您被检查,您须向检查员提供其要求且您存有的全部咨询记录(在特定情况下,某些文件可依律师-当事人特免权而不予提供)。
更多关于SEC检查的信息以及检查的流程的内容在“关于经纪交易商、转让代理、清算机构、投资顾问和投资公司的审核信息”手册中记载。该手册可以从SEC的如下网页下载:http://www.sec.gov/about/offices/ocie/ocie_exambrochure.pdf。
对投资顾问就客户证券表决权代理的要求
作为一名登记的投资顾问,如果您享有对客户证券表决权代理的权力,您必须制定合理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您:(1)为客户最佳利益而行使代理表决权;(2)向客户披露关于该种政策和程序的相关信息;以及(3)向客户描述如何获得关于您如何代理其行使表决权的信息(上述要求规定在《顾问法》第206(4)-6条)。
如果您代表客户行使表决权,您必须同样保存相关记录。您必须存有:您的表决权代理的政策和程序;您收到的与您的客户证券相关的代理说明(该条规定提供了一些替代性的安排);您代表客户投票的记录;客户要求进行表决权代理的信息记录;以及您准备的任何对作出如何投票的决定至关重要的文件或记录您作出决策的任何支持文件。(此类要求被规定在《顾问法》的第204-2(c)(2)条中)。
对投资顾问就其服务进行广告宣传的要求
为了保护投资者,SEC禁止管理人特定类型的广告宣传行为。“广告”包括任何向多于一人提出的关于证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服务的传播(根据“宣传规则”—第 206(4)-1条)。一则广告可以包括一份成文的出版物(如一个网页、简讯或宣传册),也可以包含口头传播(如一则广播或电视公告)。
广告宣传不得是虚假的或有误导性的,也不得包括关于任何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 广告宣传,就像所有提供给顾问客户和潜在客户的声明一样,受制于对欺诈的一般禁止规定(第206节以及联邦证券法律中的其他反欺诈的规定)。特定的禁止行为包括:推荐书;对过去盈利的特定推荐信息的使用,除非该管理人包括了过去该年里的所有推荐信息;其中任何图形、图表或公式和其本身被用作确定购买或出售哪只证券的陈述;以及表示任何报告、分析,或服务是免费的广告,除非其确实是免费的。
SEC的工作人员已经表示,如果您宣传过去的投资业绩,您应该披露对避免任何毫无根据的推测所必要的所有重要事实。比如,SEC工作人员已经指出,对于如下情况,其可能认为绩效数据具有误导性:
未以显著方式披露被描述的结果仅涉及到经过挑选的部分顾问客户,进行该挑选的依据,以及该挑选所对被描述结果的影响(如其构成重大影响的话);未披露该描述结果关键市场因素或经济环境的影响(如在没有披露同期市场整体升值40%的情况下,在广告中声明顾问客户的账户价值升值25%);未披露咨询费用、交易佣金或其他报酬的扣除,以及任何账户需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其他开支;未披露被描述的结果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反映了利用分红及其他收益再投资的情形;在未披露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作出对盈利可能性的推荐或声明;在未披露涉及该项对比的所有重要事实的情况之下,将一种模型或实际结果与某指标进行对比(如,一则广告在没有披露该指标的波动性与标的投资组合的波动性有着重大区别的情况之下,将模型与该指标进行对比);以及未披露任何被用于获得所描述的结果的重要条件、目标,或者投资策略(如,投资组合模型中包含以资本增值为目的进行管理的股票)。
另外,作为一名登记的管理人,您不能基于您的登记暗示SEC或其他政府机构已经为您背书、推荐或赞同您(《顾问法》第208节)。除非您确实已经登记,您不应使用“已登记投资顾问”一词;且您不应使用该词暗示作为一名登记的顾问,您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能力、教育素养或受过特殊培训。比如,SEC的工作人员已经表示,管理人不应该在个人姓名之后使用“RIA”一词,因为在姓名之后使用字母缩写通常表示一种学位或一个得到许可的专业职位,而为获得上述学位或专业职位需特定资质;然而事实上,成为一名登记的SEC管理人不需要联邦的资格认证。
对投资顾问支付他人费用招揽新客户的要求
在满足如下条件的前提下,登记投资顾问可以向他人支付现金报酬让他们为其寻找新的客户,这些人通常被称为“中间人”或“发现者”(根据《顾问法》第206(4)-3条):
上述中间人未受到某些惩戒性措施的约束。费用是根据您作为一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支付的,且(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该协议必须:约定中间人的行为和报酬安排;要求中间人履行您指派的职责并遵守《顾问法》的规定;要求中间人向客户提供您现时有效的披露文件的副本;并且,如果寻找个性定制顾问服务的客户,要求中间人向客户提供一份包含具体信息的单独书面披露文件。在您签署一份协议之前或当时,您从被征集的客户处收到一份签字并写明日期的通知,确认他/她被提供了您的披露文件以及中间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如需)。您有合理基础确信中间人遵守了双方之间的协议条款。
对客户基金或证券进行保管或占有的投资顾问的要求
对客户资产进行保管或占有的登记投资顾问须采取特定措施以避免客户资产遭受损失或盗窃(根据“保管规则”——《顾问法》第206(4)-2 条)。
第一步,是确定您是否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或占有。“保管”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客户的基金或证券,或者享有取得占有上述基金或证券的任何权力”。包含如下情形:
您物理上占有客户的基金或证券,即使是暂时性地;您签订授权您从客户账户中取出基金或证券(请注意如果您被授权从客户账户中直接扣除您的顾问费用或其它费用,即属于保管)的安排(包括一般授权委托书);以及您或一名受监管人员对客户的基金或证券被赋予信托法上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请注意如果您是一个私募集合投资工具的普通合伙人,您享有保管权)。如果您是一位信托受托人,您可能享有保管权。
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如果您拥有保管权,您将客户的基金和证券托管于一位“合格托管人”处。通常来说,合格的托管人包括大多数的银行和已投保的储蓄机构、登记的经纪交易商、根据《商品交易法》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以及某些外国金融机构。
有一种例外情况,对于您拥有保管权的客户账户,您必须有一个合理理由,在适当的调查之后,确信该客户(或一位指定的代表)收到直接来自托管人的包含处于托管状态的基金和证券的具体信息的定期报告。关于您拥有保管权的集合投资工具,对应的合格托管人必须直接向每位投资者发送该集合工具的对账单。
如果您对处于一个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的合格托管人管理下的客户的基金和证券享有保管权,那么您必须接受由一位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突击审核”。该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在每一个日历年度必须对您保管或占有的基金和证券至少审核一次,并且必须随后及时通过IARD以电子方式在ADV-E表格中提交“已审计证明”。
如果您对您或利益相关人作为一名合格托管人的客户基金或证券享有托管权,那么您还须持有一份由已于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且接受其定期检查的独立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内部控制报告。SEC工作人员关于保管规则的常见问题回复可访问http://www.sec.gov/divisions/investment/custody_faq_030510.htm。
对投资顾问披露相关财务和纪律处分信息的要求
登记投资顾问可能被要求披露特定的财务和纪律处分信息(根据《顾问法》第206(4)-4的规定)。这些要求如下。
对于客户的基金或证券享有保管权或自主决策权,或者要求客户提前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预付超过1200美元顾问费的登记管理人,必须向客户和任何潜在客户及时披露任何有合理的可能性会损害到其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财务状况。
所有登记管理人还须及时披露将对客户或潜在客户对其诚信或向客户履行义务的评估有重要影响的任何法律或处罚事件(无论该管理人是否享有保管权或要求预付费用)。可能构成重要影响的法律或处罚事件类型包括:
管理人或者管理人的管理层被定罪、认罪或“不抗辩”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或者被牵涉包括从事投资相关业务、法规、规定,或行为的纪律处分,或者涉及欺诈、虚假陈述,或者不作为,非法侵占财产,或者贿赂、伪造、假冒、或者敲诈勒索。因管理人或其管理层的行为被发现超出授权范围从事投资相关业务或者上述人员违反与投资相关的法规或规定,从而被SEC、其它联邦监管机构、或州政府机关启动行政程序,且面临上述机构作出的相关处分。因管理人或其管理层的行为被发现超出授权范围从事投资相关业务或者被发现从事了违反自律组织(SRO)规则的行为,从而被自律组织采取行动,且面临自律组织作出的相关处分。
SEC 的开放信息资源
SEC在其网站http://www.sec.gov/divisions/investment.shtml 提供了大量投资顾问合规义务的有用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相关法律法规、SEC工作指引及研究文献、执行的案件以及SEC工作人员的无异议函和说明公告(一般从2001年至今)的链接。并且,SEC的网页包含一份被用于制作本通告的原始资料清单。
为了协助投资顾问或投资公司的首席合规官履行其合规义务且帮助证券行业提高合规性,SEC发起了“CCOutreach计划”。该计划涵盖了地区性和全国性的与CCO相关的合规问题研讨会。关于CCOutreach及相关研讨会时间安排的信息请访问http://www.sec.gov/info/ccoutreach.htm。
最后,SEC工作人员会定期地接听和查收关于联邦证券法律适用问题的电话和信件,并且鼓励管理人和其他登记人与SEC员工沟通任何疑惑或问题。为了确保您可以联系到正确的SEC工作人员,SEC网页列出了负责回复公众关于特定问题咨询的投资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信息(http://www.sec.gov/divisions/investment/imcontact.htm)。关于在SEC进行的合规检查中的问题或疑问,SEC鼓励管理人直接向SEC检查小组或者地方SEC派出机构的检查监管人员提出(高级检查人员的联系信息可通过如下网址获得http://www.sec.gov/about/offices/ocie/ocie_org.ht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扬、谭媛媛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部周晓聪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