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禁止6种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今日(30日),受市委副书记、市长肖亚非委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白涛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东莞市实施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等一批重大事项。
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和电力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设施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和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内容涵盖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范安全及应急管理等方面。明确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配电设施、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辅助设施。
《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占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等6种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以及围闭、损毁电力设施,封堵巡查道路等8种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台账保存至少2年
根据《办法》,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金属材料的,《办法》明确,收购经营者应向公安机关备案,收购单位的收购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视频监控录像有效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单位出售的,经办人须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单位证明要注明出售品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的,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线树矛盾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林木管理责任进行划分,明确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在电力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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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非法占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
2.非法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安排的变电站、配电房、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用地;
3.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4.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5.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施工秩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围闭、损毁电力设施,封堵巡查道路;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鱼塘、水库钓鱼;
3.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倾倒酸、碱、盐等有害化学物品;
4.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临时棚屋、铁皮屋等建(构)筑物;
5.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塑料、薄膜、帆布等易飘挂物以及垃圾、沙石等;
6.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焚烧物品;
7.向电力线路或者其他电力设施射击、抛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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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Ⅲ及以下柴油车
分两个阶段实施区域限行
为落实《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实施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以“限行为主、鼓励报废”为原则,大幅压减国Ⅲ及以下柴油车在东莞路面存量。
限行措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莞城梨川、东城主山、东城石井、南城元岭和南城西平等5个空气质量核心控制区覆盖范围内,特定时段禁止国Ⅲ及以下柴油车辆通行;第二个阶段,各镇街根据实际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后,在辖区重点区域和时间实施限行。
对冲禁区的国Ⅲ及以下柴油车,将通过电子警察实施环保限行抓拍,有关部门也将加大路面执法的查处力度。同时,有关部门将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并对提前报废的东莞籍国Ⅲ柴油车车主实施奖励补贴。
关键词: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
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
为提高工商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明确数字证书在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中的使用与效力,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2016年1月1日,《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试行办法》印发实施,极大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新办法是对2016年出台试行办法的修订,并沿袭了原试行办法的框架和布局。新办法最大亮点是以明文确认了电子营业执照在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中的应用。据介绍,电子营业执照的唯一性与安全性,可杜绝企业申报营业执照登记业务的虚假行为,并促成部门间电子营业执照的互通互用。
新办法明确,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名。
新办法增加了两条法律责任条款,部署全市统一的网上申办受理平台,完善了全程电子化的例外条款,便于以后拓宽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业务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城乡建设档案
有效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
为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职责、移交和接收、保管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主要责任主体,按要求对参建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纳入合同管理,在合同中约定归档责任、档案质量、移交时限、违约责任等。
《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乡建设档案的范围和条件等内容。其中,业主凭有效产权证明和身份证明,可以利用其产权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
全媒体记者 林朝丰/文
全媒体记者 郑琳东 程永强/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