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因种子质量蒙损 可向多方索赔

30.10.2015  17:32

今天,种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为有效打击假劣种子违法行为,修订草案此次做了相应修改,增加了索赔渠道,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科研院校提出,我国种子生产经营者多、杂、散、弱,假劣种子、侵权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比较严重,建议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侵权和无证生产经营等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实行行业准入的限制,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此次,种子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从业禁止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进一步简化审定程序,取消了种子检验员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这一行政许可程序,修改为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广州日报记者 谢绮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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