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广州全市医院25种药品降价五成
大洋网讯 27日记者从广州市医保局获悉,广州市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有关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规定也将同步实施。
根据规定,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广州市医保支付标准,对非中选药品则需打折或以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药品疗效有保障
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就是以“团购”的方式向药企购买明确数量的药品,以降低采购成本。
201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1个城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以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用药总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首批中选药品一共有25个药品,包括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生产企业: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瑞舒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生产企业: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常用药品。
广州市医保局介绍,25个中选药品包括22个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3个原研药,其疗效都是得到充分保障的。原研药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是指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和给药途径、治疗作用的药品。
确保中选药品供应
通过集中带量采购,25个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超过90%。那么如何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呢?广州市医保局表示,中选企业所在地的药监部门将加强对中选品种出厂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广州市药监部门也将加强对本地使用的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至于供应方面,市医保局表示,国家医保局已牵头建立严格的药品采购供应监测方案,密切监控中标产品供应及库存情况,针对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设置监测指标,包括生产库存情况、停复产情况、核心原辅料供应及价格情况,以及流通环节的地区库存情况及回款情况。广州市已多次召开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座谈会,提前做好准备,确保中选品种供应保障。
根据《关于全面做好广州地区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穗医保发【2019】3号),广州药品集团采购(简称GPO)平台在3月15日零时起挂网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各医疗机构应在3月30日前陆续在广州GPO平台下单采购,确保中选药品在3月31日前进入各医疗机构药房。4月1日零时起,各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和广州GPO平台采购价格向患者销售相关药品。
相关医保支付标准同步实施
那么这些“团购”药品如何纳入医保支付呢?广州市医保局印发的《关于明确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将同步于4月1日实施。
同一个品种的药品,可以由不同药厂生产,而国家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只是某个药厂某个规格的产品,这就有了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之分。
根据《通知》,国家集中采购且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以下简称国家采购品种药品)均适用于通知。也就是说,该通知的规定覆盖了包括国家采购品种同一通用名同一归类剂型下的所有药品,包括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
《通知》明确,国家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与中选药品不同规格的,按差比价折算价格,下同)作为广州市医保支付标准。
· 而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以2018年底价格的7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计算医保支付标准,下同);
· 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按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广州地区药品采购价计算;
· 无采购价的,参考同一通用名同层次药品的采购价计算。
此外《通知》明确,国家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按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其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选择中选药品个人负担将大幅减轻
也就是说,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广州市医保支付标准,对非中选药品则需打折或以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比如:
· 中选药品A的中选价格是20元,但其他同种药品B的定价超过20元的2倍,该药品B在2018年底的价格为50元,那么则以50×70%=35元的价格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再根据医保报销对应比例报销。
· 超出医保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假设医保报销比例是80%,那么药品B可报销35元×80%=28元,参保人需要承担50-28=22元。
若患者选择中选药品A,则直接按照20元的中选价格,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假设医保报销比例是80%,那么药品A可报销20元×80%=16元,参保人只需承担4元。可见,由于中选药品的价格已经大幅下降,选择中选药品的患者个人负担将大大减轻。
《通知》还规定,医保支付标准内的国家采购品种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按比例先自付后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即若该药品属于乙类目录药品,还有先自付。根据现行规定,广州市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分别为5%、15%。
广报全媒体记者何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