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科技公司招聘身份不明司机 上班首日人车消失

11.07.2014  10:16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公司损失8万元

   东莞时间网讯 东莞一家科技公司新聘用的司机,上班头一天上午就开着公司的小车“消失”。公司报案后才发现,该司机的身份资料全系虚假。公司遂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绝,无奈起诉。

  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法院认为,涉案司机开走车辆并非职务行为,科技公司受损符合盗抢险理赔范围,其未核实应聘司机身份不属于免赔的约定情形,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8万多元。

   新聘司机开车消失 保险拒赔

  2013年8月19日,一名自称“易某”的男子到科技公司应聘当司机。公司同意了,并通知其在同月21日开始上班。但是,就在上班的第一天上午,“易某”连人带车都不见了。而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新车购置税证件也随车被带走。

  当天中午,寻找未果的科技公司无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了报案证明。据查,“易某”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信息竟然全为虚假。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尚在侦查中。

  案发后,科技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此前,该公司为其名下的这辆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盗抢险(非营业用),保险限额为10万多元,保险期限一年。

  2014年2月,科技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全额保险赔偿金10万多元。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被开离科技公司的办公场所,不属于盗窃,无须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易某”完成入职手续后,由公司高管人员交付了涉案车辆的钥匙,是基于员工的职务行为对车辆合法占有并使用。科技公司对该新聘用的司机有义务审查其身份材料的真实性。案涉司机的行为即使不构成职务侵占,也应当认定构成诈骗,并非盗窃罪。

   认定非职务行为 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虽被聘为司机,但事发当天是其入职第一天,公司管理人员也只要求“易某”整理涉案车辆的卫生,并无授权其驾车或将车辆驶离办公场所。故“易某”在整理车辆过程中驾车离开办公场所,不能认定为得到公司的许可,其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本案诉讼时车辆尚未追回,科技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符合盗抢险赔偿范围。“易某”提供虚假身份材料应聘,科技公司未经核实即行聘用,确实增加了破案难度,但此情形不属于免赔的约定情形。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涉案盗抢险的全额赔偿金额为10万多元,全车损失有20%的免赔率,机动车行驶证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并缺失增加2%的免赔率,则科技公司可获得78%的理赔金额8万多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