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铭业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6.05.2016  10:09
      (《南方日报》2016.5.26)2012年,惠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惠州市鸿惠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惠公司”)的检查中发现,鸿惠公司的供应商惠州市铭业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业辉公司”)存在涉嫌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考虑到铭业辉公司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明显,惠州市国税局稽查局联合惠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周密布控,于2012年6月28日对铭业辉公司进行调账检查,并控制其法定代表人沈某安。稽查人员和公安干警联手,通过大量内外围取证,证实铭业辉公司及沈某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沈某安在2010年12月至2012年5月经营铭业辉公司期间,虚构向惠州市永盛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购买钢材和化工原料的事实,假冒铭业辉公司仓管员签名,伪造了大量钢材和化工原料入库单等财务资料,接受永盛公司虚开的1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应纳税款,涉及税款163.3万元。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沈某安与鸿惠公司法人代表钟某凡签订虚假购销合同32份,铭业辉公司以收取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为鸿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税额合计448.8万元。鸿惠公司还利用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280万元(已另案处理)。 

  大量的证据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铭业辉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涉案税款达6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4年6月12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部分犯罪事实作出判决,被告人沈某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5年12月8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某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前犯宣判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0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专家点评 

  本案铭业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安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企业既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方面均需追究刑事责任,以两者之和认定虚开金额,故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税额为612万余元。本案沈某安两次被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因为第一次判决后,新发现了原案未处理的犯罪事实;公安、司法机关对遗漏的犯罪事实重新侦查起诉和判决,因而出现第二次判决;第二次判决时,应当考虑原判决,在两次判决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确定执行的刑期,本案沈某安第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第二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最终确定的执行刑期为16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价极为高昂。既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除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最高为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外,经济代价也极高:(1)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计算销项税额,而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即企业需要承担相当于税率(一般为17%)的税负;(2)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滞纳金;(3)以虚开发票抵扣税款会被认定为偷税,通常会被处以少缴税款1倍以上(根据各地行政裁量权标准)5倍以下罚款,而不按时缴纳该罚款的会按每日3%的标准加收罚款;(4)取得的“开票费”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5)虚开发票犯罪还可能会被法院课以罚金。 

编辑:刘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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