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共享汽车后拿不回押金 用户告上法庭维权
大洋网讯 共享汽车,让出行变得更加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8日了解到,2017年至今,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商事庭陆续受理了13件有关共享汽车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件特点:
个别消费者诚信缺失,一些运营企业退押金难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商事庭负责人介绍,在这类案件中,一方面,个别消费者缺乏诚信履约意识、契约精神和安全意识,存在租赁使用车辆后故意逃单、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照合同约定操作等行为,最终给自身造成额外的负担或导致损失扩大。
据介绍,消费者在使用APP租用共享汽车时,面对界面处弹出的合同条款往往很少会通读条款内容,而是直接在“同意合同条款”选择栏处打钩确认,对合同内容重视程度不够。对于其中约定的消费者义务,特别是出现意外车损情况时如何确定车辆损失、减轻自身责任等内容缺乏了解。使用车辆后不及时支付相应费用、因意外导致车损而不按合同约定操作等行为都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消费者因此而被追究违约责任,则可能增加额外负担。
另一方面,运营企业在押金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消费者租车容易,退押金难。在南沙法院商事庭近三年受理的涉共享汽车案件中,有84%的案件均为消费者起诉要求退还押金,不断增长的趋势反映出运营企业对押金管理不到位以及运营企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不重视。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用车不付费,故意逃单被告上法庭
2017年3月29日,韩某通过手机app注册某共享汽车会员并向运营企业申请租赁车辆使用,于4月16日异地还车,但还车后韩某却未支付期间的租车费用,运营企业多次致电提醒,韩某却一直未支付相应费用。运营企业便向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支付相应的费用及利息损失。最终,韩某向运营企业履行支付义务后,运营企业撤诉。
案例二:
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未按合同约定操作导致损失扩大
2017年6月,覃某通过手机微信端向某共享汽车运营企业申请租赁车辆使用,在使用期间因未注意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但事故发生后覃某未遵照《用户注册协议》的规定及时联系运营企业客服人员、未在事故现场报警及配合事故调查,导致保险公司对部分损失未予理赔。运营企业起诉要求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停运费等损失。后经法庭主持调解,覃某向运营企业分期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后,运营企业放弃其他主张,案结事了。
案例三:
租车容易,还车后押金难退
林某与某运营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及租车单,运营企业收取保证金,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在1个月内退还。期限届满后林某交还租赁车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退还的保证金,交涉期间林某还与运营企业线下门店店员发生斗殴事件。因双方久未谈妥,因而成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租赁车辆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林某已履行完毕向运营企业足额缴纳租金及保证金、安全用车、按期归还等合同义务,故运营企业理应履行按时退还保证金的合同义务。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租共享汽车前注意阅读相应合同条款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的法官表示,在市场交易中,无论消费者还是商家都应当遵守契约精神,自由平等地签订交易合同,并且诚实守信履行,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时,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消费者应当具备诚信履约意识、契约精神和安全意识,在租用共享汽车前注意阅读相应的合同条款,了解因意外导致车损按合同约定应如何操作等内容,及时支付相应费用。
商家应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运营能力,重视消费者的信任和权益,防止将经营中的问题转嫁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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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企业不得挪用
2019年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运营企业对于确有必要收取用户押金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企业不得挪用。同时,运营企业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关于押金退还,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
广报全媒体记者 章程 通讯员 王君、孙皓、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