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柜台须挂租赁标志 市民购物要索取有效凭证

28.09.2014  12:42

  本报讯 (记者李玉娇 通讯员程淑娟)在商场、超市的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如果出现消费纠纷,想找商品的售卖者、柜台的租赁者理论,结果却被告知原来的租赁者已撤柜。这种情况该找谁维权?就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市消委会。

  租赁柜台须挂租赁标志

  2013年2月6日,市民吴先生在梅城江北某超市内购买了一个玉佛,赠送了一个金玉佛。当时商家称,购买商品“一年内按8折回收后可换购其它任何款式”、“两年后可按实收金额回收”,并在开给吴先生的收据上特别注明。今年,吴先生想退换玉佛,但售卖者已不知去向。

  消费者刘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一件衣服,后发现衣服码数不对。当刘女士要求超市退换时,超市工作人员告诉她,卖衣服给她的商家只是租用超市柜台经营,该商家这几天家里有事没回来,要退换得等其回来。

  据了解,如今商场、超市出租柜台的现象很普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经营,自办证照、缴纳税费等;另一种是承租人以超市的名义经营,承租人只需缴纳租金,而不另办证照及缴纳税费。据调查,大多数承租人都选择了后一种方式,可以省下一笔费用。

  不过,根据《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首先得办理登记手续,然后领取营业执照;同时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志。即是说,只要是租赁柜台经营者,就得主动悬挂“租赁”标志,才能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然而,眼下许多商场、超市所设的租赁柜台为了借商场、超市的“招牌”赢得商机,并没有主动悬挂“租赁”标志,让很多消费者误以为有商场、超市这个“大庙”做保障没有问题。另一方面,租赁柜台的经营者也怕消费者一旦知道自己的“底细”后跑掉不少生意,不愿主动悬挂“租赁”标志。

  凭证须具有法律效应印章

  “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即使租赁方同商场或超市终止了租赁合同,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仍可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吴先生提供的相关消费凭证上并没有标明销售者真实名称,而且没有盖柜台出租者的有效印章,故索赔困难。

  市消委会提醒,根据新《消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是超市租赁柜台售出的商品,如果这个柜台用的是超市统一的发票或凭证,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要求超市赔偿,超市就要先承担相关责任并作出赔偿。但消费维权是只认“发票”(或“凭证”)不认“柜台”的,因此,鉴于目前不少超市中的租赁柜台“身份”不是很明朗的情况下,在购买商品时还是要多留一个心眼: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发票或凭证。仔细查看发票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看清凭证上是否盖有具有法律效应的柜台出租者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