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租车小心被当“枪手” 租车人获利最低却面临高刑期

16.05.2017  10:30

大洋网讯  出示身份证、驾驶证,交完押金、租金,签好合同,租车手续就完成了。然而5天过后,装有GPS定位器的车子却不翼而飞,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租车诈骗案,与该院去年以来审理的3起租车诈骗案有着高度一致的作案手法。在请“枪手”或骗“朋友”租得车辆后,骗子一般还会冒充车主,把车辆抵押变现。在梳理近年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后,该院法官向记者揭秘了租车诈骗犯罪链条和“两头骗”手法。

老乡租车不还 租车者倒霉

吴某是某租车公司的一名员工。2015年10月19日下午,客户幸某走进吴某所在门店,要求租赁一辆本田雅阁汽车。吴某为幸某办理了租车手续,刷了幸某信用卡8000元作为押金。租车期间,租车公司总部发现该车GPS离线。五天后,租车合同到期,但幸某未依约还车。

据幸某陈述,当天他和老乡叶某来广州办事,叶某提出租一辆车,并存了8100元至幸某信用卡。后来,叶某称朋友要去机场接人,谁知一去不复返。叶某被抓获归案后,辩称自己也是被朋友欺骗的受害者,并称自己也曾觉得不妥并告诉幸某,幸某还是让叶某朋友把车开走了。

用假身份租宝马 抵押7万元

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某、刘某到广州市某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刘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交纳押金人民币20000元后与该公司签订《广州市汽车租赁合同》,骗得一辆价值26.86万元的宝马牌小轿车后离开。

同年10月1日,黄某、刘某去至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由黄某冒用上述轿车车主蒋某的身份,使用虚假的蒋某的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与该投资公司签订《汽车抵债协议书》,并出具《借据》,将宝马牌小轿车抵押并取得现金人民币70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3年10月6日,黄某去至广州市某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继续用同一手法行骗。在交纳押金人民币3000元后,他开走了一辆价值14.2万元的东风日产小轿车。

2016年11月30日,越秀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法官:4种角色构成租车诈骗链条

据越秀法院法官介绍,租车诈骗犯罪是近年多发的新型犯罪。2016年至今,越秀法院已审理三件汽车租赁诈骗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法高度一致,行为人均是以虚假身份证、驾驶证或使用他人资料办理租车手续,在租得车辆后冒充车主,使用虚假的车主资料把车辆抵押变现或低价变卖。

记者发现,通过销赃套现的租车诈骗团伙人员可分为4种角色,租车人(枪手)、操作方(主谋)、收赃贩子、黑车终端,你骗我卖,构成一条“骗车-销车”的完整犯罪链。由于一般一辆七八成新的丰田凯美瑞只卖2万~3万元,收赃贩子的“利润”最高。由于租车人提供了真实的个人信息,他们获得的“利润”最低,背负的风险最大,往往面临三年刑期。

另一种套现方式是冒充车主,把车辆抵押变现。法官表示,现有不少抵押权人盲目放贷,接受抵押时仅简单查看抵押人和抵押车辆相关证件,既不查询车辆来源,也不向有关部门核实车主信息。这些租车骗子既骗了租车公司也骗了抵押权人,即俗称“两头骗”,不仅让租车公司和抵押权人都可能遭受巨大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让交易陷入不稳定不安全状态。

建议:仔细审核租车人信息 开放车主信息查询

租车骗子是怎么频频得手的?法官表示,有的租车公司管理粗放,对租车人身份资料仅进行简单登记留底,未认真审核。法官建议,租车公司应加强管理,仔细审核租车人信息,如要求租车人提供近期银行流水,以证明租车人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等。对车载GPS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应立即要求租车人归还车辆,一旦联系不上租车人,应第一时间报案。

对抵押权人盲目放贷的问题,法官建议,车辆管理部门可探索建立与租车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开放车辆车主信息查询,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自己是车主的证明,才能办理贷款手续。

(广报记者方晴 通讯员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