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租车带家人出行途中爆胎 索赔上万元

07.10.2014  03:15

  晨报讯(记者 颜斐)张女士租车带家人去上海旅游,途中却遭遇爆胎,导致出行半途而废。为此,她将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等共计12000元。近日,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五一”放假之前,张女士通过网上预订,向被告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轿车,计划节日期间驾车带家人到上海度假旅游。4月28日上午,全家人乘高铁到达上海后,到被告公司上海徐家汇门店取车,张女士当天与公司签署了租车合同并交纳了3000元押金。在工作人员带领下,她查看了车辆外观和里程表,但并未检查轮胎。验车完毕后,张女士领取了一辆别克凯越自动挡车及相关租车手续。

  据张女士说,5月1日晚9点,车辆行驶到乌镇时,左前轮突然爆胎。经检查,轮胎偏磨破损非常严重,另三个轮胎则正常。张女士后更换了轮胎,并于次日下午将车交付公司。张女士认为,公司交车前未做安全检查,租给她的车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险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另外,被告存在故意隐瞒合同、以次充好和欺骗顾客的行为。

  经多次协商,公司只同意免收租金。张女士认为,度假安排半途而废,此事给全家人造成极大心理负担,故起诉要求被告退还租车押金、支付发生事故当晚的住宿费及购买更换新轮胎费用,以及按合同总金额两倍支付违约金、按租金三倍赔偿经济损失费,共计12000元。

  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表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车辆并由原告使用,故不同意返还租车费用,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轮胎问题,可能是车辆开出时就有问题,也可能是司机在驾驶中遇到凹坑紧急处理时造成的磨损,因此不能确认是公司的责任。“另外,轮胎只是慢漏气,经咨询专业人员,不会发生原告所称的爆胎导致车毁人亡的情况。”代理人说,公司已免除了原告实际租车的1500元,也同意支付住宿和更换轮胎的费用。

  对于原告所称公司实际交付的车辆不是合同中记载的车辆、构成欺诈的说法,公司代理人进行了反驳,称原告预约时并无车辆的具体车型和车号,实际车辆要以双方所验且认可的车辆为准。由于双方拒绝调解,法院将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