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千万资产被国有”二审 索赔额增至1.8亿

11.04.2015  06:05

京华时报讯 北京男子侯瑞昌称自己1543万余元个人财产被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等三被告非法侵占案,经历16年的诉讼,由市二中院判决由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赔偿侯瑞昌500万元(本报2月13日曾报道)。昨天,因双方均上诉,此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侯瑞昌的索赔金额已升至1.8亿余元。

昨天上午9点半开庭后,侯瑞昌用两个多小时的时间宣读了自己的上诉状,要求撤销市二中院的判决,并称随着时间推移,他索赔的私企资产、可得利益损失、诉讼成本及精神损失费等,能计算出的金额已有1.8亿余元。

侯瑞昌说,1988年初,他与人出资成立工程队,与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横向联合。双方口头约定建设处负责办理市政公司营业执照,他每年交联营管理费。后因办理施工类公司执照困难,其工程队暂时使用了建设处下属公司的第四工程处(简称“四处”)名义,但独立经营,至1995年其净资产发展到1543.43万元。1995年8月,建设处的新任领导宣布免除他的“四处”主任职务,“四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他随后开始了漫长的诉讼生涯。

侯瑞昌说,他从未将自己当初投资创建的工程队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等任何单位,对方只是允许工程队有偿借用下属公司的第四工程处名义,以侯瑞昌自己的财产独立经营。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第四工程处的财产属于国有,错定了产权关系。虽然一审判决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赔偿其500万元,作为他对工程处付出经营管理的相应赔偿,但这笔钱与他所遭受的损失相去甚远。他请求北京市高院改判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也提出上诉,认为市二中院的判决既然已经认定第四工程处的财产属于国有,就谈不上返还和赔偿的问题,并称市二中院的判决认定的法律关系混乱,事实混乱不清。建设处坚持称侯瑞昌是其下属公司的国家干部,对第四工程处没有任何投资,请求撤销市二中院的判决,由市高院公正审理此案。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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