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怎么改?专家建议:工薪个税按年计税
因为改革迟迟未能突破,被指既无明确路线图也无时间表
羊城晚报记者 严丽梅
我大学毕业论文写的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都过去多少年了,一直也没啥大进展。”昨天,一位工作时间超过15年的税务界人士对羊城晚报记者发出如此感叹。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一改革目标,在我国,明确提出已有近20年的时间,但时至今日却一直未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原因是什么?昨天,上海财经大学税收系主任、博导朱为群教授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中很大的原因是我们没有明确个税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他建议,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从“时间综合”上迈出第一步。
1996年已提出改革目标
近日公众再次聚焦个税改革,聚焦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这一改革话题。
从近年来中央文件和财政部的表态来看,本届政府十分明确,下一步的个税改革,全部都要放到“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个框架中去考虑。
其实,早在1996年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纲要》中,我国就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这一改革目标提出至今已有快20年,期间,虽然这一说法不断被有关部门提及,但除了2006年至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立法三次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外,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并无大的改革突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再次明确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此后,有关这项改革的举动,有关部门并未向公众释放出更多的改革信息。
对此,朱为群认为,造成这一现状很大一个原因是,“目标确定后,如何改革,我们没有拿出明确的思路,也没有时间表。每年开全国两会,大家就议一议,每年舆论也都会炒一炒,年年说,但年年没看到大的进展”。
改革时机、条件尚不具备?
是否这项改革的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
有税务界人士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对个人所得实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收,现在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上没有太大的难度,只要顶层制度设计好了,其他的都可以跟得上。
至于个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据财政部数据,2014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约14万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7377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27%。今年上半年,全国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96万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4752亿元,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97%。也就是说,我国个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不高,个税改革并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大的影响。
改革先从“时间综合”开始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税制,是根据11个所得项目来分类征收。这个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方面存在局限和不合理之处。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
因此,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关键是在“综合”上做文章,朱为群认为,这方面的改革要先行,遵循“顶层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分阶段分别从纳税期限、纳税人和税基综合三个维度,在暂时撇开资本所得等其他所得的情况下,对劳动所得税制设计综合改革的路径。
“对综合税制,有三方面理解:一是收入的加总,把各种所得合并;二是不同人收入的综合,如夫妻合并申报所得;三是时间的综合,把按月、按次申报纳税改为按年申报纳税。改革的第一步,应该是把时间进行综合,然后才能走出第二步,把不同所得加总计算。 ”朱为群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
他建议,如在进行工薪所得税制综合改革时,可以在保持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第一步将工资薪金所得从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第二步实现夫妻工资薪金所得按年合并申报纳税。
建议工薪个税按年计税
朱为群分析指出,工薪所得按年征收,有利于解决月工薪收入波动导致的不公平问题,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在按月征收且实行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如果甲乙两个纳税人的年工资薪金所得相同,但甲的月收入有波动而乙的月收入没有波动,则在收入畸高的月份,甲的应税收入会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从而比乙承担更重的税负,这就违背了横向公平的税收原则。在按年征收的情况下,两者的税收负担就完全相同,从而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同时,工薪所得按年征收,有利于简化某些一次性所得的税务处理,如全年一次性奖金、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和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