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意见稿:“村官”拒不公开村务可被罢免

16.10.2014  11:57

  1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对于“村官”拒不公开村务情节严重或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情形,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要求,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提起罢免。

  村务公开是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广东是中国较早出台村务公开条例的省份,但近年来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不透明,征地不公开情况时有发生。意见稿规定了16类村务公开事项,包括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等等。意见稿对村务公开内容的保留时限也有了硬性规定。其中明确,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30日以上,当中涉及到财务、土地、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当保留6个月以上。通过网络公布的村务内容保留期一般不少于1年。

  意见稿还提出,对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辛均庆 实习生/吕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