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访:窃听器可自动向手机发送窃听内容
■偷录机的体积比较小,比一元的硬币大不了太多。
法律专家说偷拍是人为不是器材,需从法律层面重新定义;防范专家说酒店偷录一般会对着床,仔细找找就能发现
偷拍器
两个月前被禁售 广州仍有商铺卖
已被禁售两个月的偷拍偷录器材,却能在广州各电子产品市场轻易买到。针对本报报道,广州市工商局昨日上午逐市逐户进行排查,并联合属地警方展开调查。不过,记者昨日下午回访发现,虽然大部分商铺十分警惕,但仍有个别商家顶风作案。
工商行动:对报道中所涉及的市场展开排查
广州市工商局表示,在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后,该局已组织了一个多月的专项清查行动。本报昨日报道后,市工商局对此非常重视,已安排天河和越秀分局于昨日上午分别到报道所涉及的市场,进行逐市逐户排查,并与相关的公安部门对接下来的工作进行了对接,也通知了相关市场开办方加强管理。对于具体的排查结果,稍晚将会向媒体公布。
记者回访:将军东电器城仍有个别商铺在卖
昨日下午,新快报记者依次回访了多个电子产品市场,几乎所有店主在听到“微型窃听装置”后都坚称自家并不出售。此前曾公开出售偷拍器的店铺也将设备收起,改为出售行车记录仪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设备。
不过,在将军东电器城一家规模较大的店铺内,记者看到几个不太显眼的微型监控设备放在玻璃展示柜里,当记者以“玩摄影需要拍摄特殊镜头”为由上前询问时,女店主只是推荐几款类似行车记录仪的设备。随后,另一名女店员指着玻璃展示柜内一台只有拇指大小的摄像头,称这种摄像头可以照相和录音,但无法拍摄画面。“这种小摄像头不用接线,可以直接拍照和录音,不过像素低一点,只有30万像素。”
记者追问是否有外形类似的窃听装置,该女店员一开始说有,但随后又改口,当记者让其拿出微型摄像头进一步查看时,在一旁的女店主打断记者的话,称店内最小的摄像装置就是柜台上摆卖着的行车记录仪装置,没有更小的摄像装置出售了。
■偷录体验
偷录器可自动回拨 小声说话都能录下
1 录得声音便自动回拨
记者所购的这款窃听器带有声控自动回拨功能,说明书显示,打开该功能后,只要设备周边10米内出现45分贝以上的声音时,设备就会自动拨打设定好的号码。
昨日下午3时许,向窃听器内SIM卡发送短信“1111”开启回拨功能后,记者将窃听器粘贴在一名同事的桌底下。不久之后,记者的手机接到了设备自动回拨的电话。“过来实习,要准备好学校的介绍信,还有两张一寸照片,就可以去办手续了。”电话那头,同事与实习生的对话清晰传来,而他们对此毫不知情。
在另一次测试中,记者尝试压低声音交谈,但配合测试的同事还是能清晰听见。更令人担忧的是,如果手机本身拥有通话录音功能,还能完整记录下窃听内容。
2 放包里回拨变得不灵敏
记者将窃听器放进同事背包内,同事背着包来到隔壁部门聊天。记者等了许久都未接到回拨电话,后来,记者直接拨打机内SIM卡,但设备端传来的声音模糊不清,需要仔细辨认。另一方面,由于该设备依赖GSM网络,一旦来到信号不佳的电梯等地方,设备也会短暂失效。
记者发现,设备的回拨功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换用一个未经授权的号码拨打设备后,除了成功实现监听外,还接到了相关的定位短信,随后的回拨电话也打到了这个新号码上。
3 可在数百米范围内定位
按照商家的说法,窃听器一般装置在小孩、老人或宠物的身上,以防他们走丢时无处寻找。因此,定位功能也成了此类设备的标配。
那么,实际效果又如何呢?授权绑定后,记者的手机就不时收到设备发来的含有链接的短信,点击链接则出现一幅地图,显示设备的大致位置。
为了进一步验证,昨日下午4时许,一名同事携带窃听器行至天河体育中心处,记者用手机发出位置查询指令,反馈链接显示同事在对面的正佳广场,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随后,同事长按设备上的红色紧急求助按钮3秒,记者的手机便接到了设备所回拨的电话,同样能清晰听到设备周围的声音。
■防范措施
卧室的摄像头通常会对着床
留意观察,他想拍到“好”画面就会有异常举动
那么,偷拍设备又该如何防范?昨日,广东警官学院刑事技术系副主任郝新华教授表示,对于伪装成日常用品的偷拍设备,可谓防不胜防,只能加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注意对方在拍摄过程中的异常举动。“比如现在有很多‘裙底偷拍’,他为了拍到更‘好’的画面,行为会有些异常。”
另一方面,针对某些酒店、出租屋内所固定安放的针孔式摄像机,郝教授总结了三个特征。“首先摄像头摆放的位置要不经常移动,另外一个就是要隐蔽便于伪装,还有它要保证拍到‘有用’的画面,一般都有一个最佳位置点,比如卧室被人安装的话,一般都是对着床铺、电视等位置。”郝教授说,按照这些特征去寻找,一般都能找出被非法铺设的摄像机。
■专家观点
偷拍不是器材而是人的责任
“传统的偷拍器材无非是钥匙扣、眼镜、手表等造型,但实际上很多人不会去购买,因为现在手机本身就具有这类功能,甚至几家IT巨头都在研发可以拍摄的智能手表,难道都要禁卖。所以,说到底不是器材的责任而是人的责任。”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认为,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之前对偷拍器材的概念和定义都已经模糊化,需要从法律层面重新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