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不是什么案都要登记

08.07.2015  20:11


立案登记制不是什么案都要登记

来源:信息时报

 

 

越秀法院普法学堂

 

  今年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度正式施行。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会给当事人立案带来什么便利,立案的条件又有什么变化,越秀法院立案庭葛法官将为你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登记立案规定》)明确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3.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4.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5.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同时《登记立案规定》还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由此可见,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并不是所有来法院起诉的案件法院都需要登记,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才应当登记立案。尤其是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案件,都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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