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在望,佛山亟须补短板

29.08.2014  14:44
摘要: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根据该草案,包括佛山在内的230多个设区的市,或将有望获授立法权。对于多年申报“较大的市”未果的佛山,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苦丁茶

        (铭哥说法)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根据该草案,包括佛山在内的230多个设区的市,或将有望获授立法权。对于多年申报“较大的市”未果的佛山,这无疑是个好消息。不过,即使修正案通过,佛山要推出专属版的各种地方性法规,也仰赖于省人大常委会来确定具体步骤和时间,而相关有权机关观念的改变、技能的提升,以及社会参与立法积极性的培育,更是迫在眉睫。

        这是《立法法》颁行的第十四年,而粤版“小立法法”即《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则是自2001年施行,并曾在2006年修订过。不过,就算在立法层面,也存在着“有法难依”的个别现象。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调研广东发现,立法中的行政主导现象比较普遍。由于立法资源多集中于政府,绝大部分的法规草案由政府起草,一些政府部门对于立法项目“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提出的法规草案部门利益色彩浓厚”。这就导致立法需求与立法实践出现脱节,部门间职能不衔接,部门权力与公民权利不够平衡,影响到地方立法的质量。

        以上种种,正是提醒我们,且不急为立法权这块“天上掉馅饼”叫好。所谓法治,既是指法律(良法)之治,也是指通过法律实现权力与权利合理配置的一种社会状态。我们不妨想象,如果地方立法竟是意味着部门既有非法利益的固化、“合法化”,我们又何必鼓吹其在利益驱动下的积极、自主立法?如果社会各阶层仍不能有效参与到立法中来,加多一道程序将“红头文件”转正,又有什么意义?更何况,这一立法权同时意味着地方人大取得借由立法规控司法的权力,尽管法院有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力,又怎保其不沦落?

        不必讳言,地方政府在多数时候的“立法”冲动,是因受限于“上位法”,而感觉被限制了手脚。尤其是在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这也正是设区的市未来或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领域。比照佛山近年来的立法需求,我们知道,比如养犬、限摩、用地、环境整治、五区融合等,都曾面临过所谓迫切的局面。不过,终都未通过争取省级特别立法的途径,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的困境。包括南海、顺德所实行的一些改革,自也受限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而不能有更前沿的突破。

        改革可以是突破旧体制,也可以是旧制度的新变现。跟佛山一起都在冲刺“较大的市”的温州,在这方面倒能给我们一些启示。据介绍,近年来其已争取通过了五部地方性法规,今年又提交了两部《珊溪水资源保护条例》和《雁荡山保护管理条例》。以前者为例,水资源事关温州500万人的吃水问题,但在保护过程中遇到较多问题,需要协调、综合治理,就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来调整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温州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无疑表现积极,卓有成效,即通过市政府拟定草案,上报省法制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初审,省人大法工委再审等一系列程序,最终实现省级立法权为地方服务。

        以上足以说明,立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除了具有政治性、法律性,还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在实践中,它就要求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日前刚通过的佛山流动人口管理新规为例,它就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最终吸纳了一些市民的建议。那么,未来佛山人大及常委会推动某项立法,会否也能在程序上尊重民意、民情,且符合立法精神、法律运行规律等?这就需要在专业人员和工作衔接上做好准备。

        我们很难想象,如果700多万市民对关乎自身的立法毫不关心,毫无参与的热情,300多位市人大代表、30多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在表决、审议环节只会如条件反射般地举手、同意,那么这项权利和权力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法治门徒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