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应赋予特区法规更高的位阶
《立法法》应赋予特区法规更高的位阶
来源: 法制日报法学院
徐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前院长
《立法法》施行14年来首次大修,这对于全国的立法和特区的立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深圳特区改革开放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归功于特区的立法权。
本人经历了深圳特区的草创初建阶段,当时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为了将改革开放的成果及时固化,1985年,在深圳尚未设立人大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就高瞻远瞩地授权广东省人大制定深圳特区法规,按照授权立法的法理,不言而喻,广东省人大制定的深圳特区的法规其效力应等同于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其位阶应高于国务院法规和各部委行政规章。加上邓小平赋予深圳“杀出一条血路”的尚方宝剑,从法理上讲,他老人家实际上是授权深圳可以实行判例法,只要改革需要,就可以突破旧的法规直至宪法。因此,创造了深圳违反宪法出让土地,全国跟着效仿,深圳先立特区法加以肯定,最后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的奇迹。因此,八十年代深圳的改革开放在判例法开路,成文法护航的有机结合下,搞得风起云涌如火如荼,令人怀念那激情燃烧的岁月。
由于历史原因和立法水平所限,《立法法》在颁布时,并没有很好地总结深圳的立法成果和经验,对特区法规没有设立单独章节,只是把它列入一般“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特区法规”的效力应当高于国务院法规和各部委的行政规章,也没有明确特区法规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如何处理。以致深圳特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成立人大,取得地方立法权后,改革的步伐反而放缓了,动辙就违反上位法,前海的改革都要通过“二十三个部委联席会议”。
上世纪八十年代深圳特区“杀出一条血路”、冲破法律禁区,“先卖地,后修宪”的情景一去不复返了。如今,在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深圳特区如要继续发挥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就要抓住修改《立法法》的机遇,为特区立法正本清源,这是深圳和前海建立法治示范区的法律基础建设。
首先,建议《立法法》应将“特区立法”设为专章,放在“地方法规”专章之前;其次,明确规定“特区立法”属于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等同于全国大会自身立法。特区立法如与国务院法规和各部委行政规章发生冲突,在特区内应优先适用特区立法;最后,应规定如特区立法与其他法规发生冲突,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只有这样,才能加速深圳特区和前海法治示范区的建设,从法律上为深圳的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杜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