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啃老引争议 实施操作比较难

28.08.2014  12:52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禁啃老”立法引热议

  继把子女们“常回家看看”列入老年人权益法之后,又一条尊老美德将被列为法律条文。近日,杭州市法制办的《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法规提出,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

  赞成的人表示,“啃老”虽属家庭内部问题,一直以来是民不告、法不究,但老年人有了这项权利,会对“啃老族”产生更强的震慑力。反对的人则认为,是否资助子女老年人本来就有决定权,立法实属“多此一举”。政府应该从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下功夫,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自立的社会群体,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对老人的生活依靠和经济依赖,通过一纸条例强行介入最后可能吃力不讨好。

  但也有部分律师和学者认为并非多此一举。他们认为,之所以会产生“啃老族”,既有年轻人心理承受能力差、不能吃苦等主观原因,也有就业、住房等社会压力过大造成的影响,赋予老年人对“啃老”说不的权利之后,会不会行使这一权利,大部分老年人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良好判断的。

  点评:首先应考虑的是,何为“啃老”?如果“啃老”行为是指强迫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这不仅是整个社会强烈谴责的,更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如果老年人是自愿为子女提供经济支持,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这当然是不受欢迎的,可是上升到法律层面,这项规定是否让爱子心切的老年人成了“违法”年轻人的“从犯”?这是否违反了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初衷?

  诚然,该项法规的初衷是好的,是基于老龄化社会现状,期望老人过上更体面、更有尊严的生活,以及社会中存在的拒绝赡养老人、“啃老”“虐老”等弊病而设置的法律条文。但无论多好的出发点,一旦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就必须体现其权威性,如果设定的法律是“中看不中用”,无法裁量或者无法执行的,岂不是反而影响了法律的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