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三次分配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热议三次分配。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以后,去年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将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并列提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三次分配的认识,应结合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这个大背景来理解和把握,破除各种认识误区,并根据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加快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三个维度透视三次分配
当前,社会各界对于三次分配的解读很多,其中也包括一些片面理解和误读。应从基本内涵、发展态势和功能定位等三个维度,来全面客观地理解和认识三次分配。
从基本内涵看,三次分配是基于自愿原则而非强制性的分配。三次分配是相对于以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以政府主导的再分配而言的,其突出特征是基于自愿原则而非“逼捐”,是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爱心、道德、文化等力量的推动下,以捐赠、资助、志愿者行动等慈善方式,对资源和财富进行的分配。我国慈善文化源远流长,“仁爱”“兼爱”等思想由来已久,学田、社仓、义庄、义塾等活动传承千年。当前,我国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积极发挥三次分配作用,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慈善精神的历史传承。
从发展态势看,三次分配是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而非“均贫富”的分配。三次分配是先富群体对尚不富裕群体或遇到暂时困难群体的一种扶持和资助,是在前两次分配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过程,也是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整个社会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不断提升,有能力做公益慈善、有意愿资助他人的群体规模越来越大,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的内在需求和主观意愿持续增强,从而为有效开展三次分配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发展基础。特别是近年来,慈善公益组织在脱贫攻坚以及抗击疫情、救灾抗灾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认可度越来越高。
从功能定位看,三次分配是补充性辅助性分配而非“成为主流分配方式”。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意味着将三次分配上升到“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高度。但是,这绝不代表着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为主的基本框架会改变,三次分配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补充和辅助,无法替代市场和政府在其中的关键作用。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接受捐赠总额占GDP的比重仅约0.2%,即使是美国,占比也仅2%左右,无论是从占比规模看,还是实际贡献看,三次分配均不可能替代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成为分配的主要方式。
新发展阶段对三次分配提出新要求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三次分配也面临着新的要求、承载着新的使命。
三次分配的工作重点从“生存型救助”向“发展型扶助”转变。当前,我国已消除绝对贫困,实现了吃穿不愁和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的基本保障。因此,慈善工作的重点也应在解决困难群体基本生存的基础上,转向消除贫困根源、提升自我造血能力等方面。在助老、助残、助医、助困等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改善发展条件、增强内生动力,实现由输血式救助向造血式帮扶的转变。
三次分配的参与主体从“小众群体”向“全民大众”转变。随着科技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公益”模式的应用普及,“线上慈善”“指尖慈善”等形式多样的网络公益迅速发展,捐赠内容也不仅限于传统的资金和物品,购物、走路、看新闻、听音乐等各种活动都可以转换为爱心。这不但极大拓展了参与慈善活动的方式渠道,也大大降低了民众参与慈善活动的门槛,慈善工作更贴近日常生活,参与慈善活动的主体也正从企业和企业家转向社会大众。
三次分配的管理方式从“传统式管理”向“现代化监管”转变。近年来,我国慈善机构数量、捐赠金额、从业人员等均实现较快增长,公益项目的业态模式和活动形式更加丰富多样,但是制度体系不完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不健全、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也愈发凸显,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更好地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模式,实现对我国慈善事业制度体系、监管方式、治理机制等方面的现代化改造,不断提高慈善事业的规范性、精准性、公信力和透明度,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更好促使三次分配发挥积极作用
作为基础性制度安排,三次分配需结合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精准对接需求,完善激励机制,健全监管体系,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正确价值取向。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正确理解和认识新发展阶段背景下三次分配的重要意义、科学内涵和积极作用,破除认识误区。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持续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感召力。加强对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引导,鼓励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到养老院、孤儿院、福利机构等参与公益活动。大力发展志愿服务队伍,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专业化发展。
精准对接需求,突出慈善工作重点。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除在传统的济困抗灾、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领域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外,应更加关注困难群体对于自身发展方面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在技能培训、就业引导、项目对接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和相关投入。加强慈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探索创新社区与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的相关政策。加快数字技术与慈善事业深度融合,努力实现慈善供需精准对接,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慈善服务需求。
完善激励机制,持续扩大参与范围。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境外依法向慈善组织捐赠的慈善物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政策,加强政策衔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细。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慈善服务,探索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捐赠等新型捐赠方式,完善慈善捐赠的价值评估及相关配套机制,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
健全监管体系,优化内部治理结构。结合《慈善法》修订工作,细化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机衔接。加快实施“互联网+监管”,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探索构建智能化数字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慈善行业组织在规范行业秩序、加强行业监管、调解行业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章程规定,细化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作者 卞靖 ,系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