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女子以为仅种植违法 竟身藏368颗罂粟果
看到网上说种植罂粟是违法行为,立即将自家菜地种的罂粟铲除,但留下了368颗罂粟果实。4月24日,梅州兴宁市罗岗镇一女子黄某因涉嫌非法保存毒品原植物被兴宁警方行政处罚。
当日上午,兴宁市公安局河背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罗岗镇红星村一饭店后面菜地种植有罂粟。河背派出所民警立即联合禁毒大队立即前往举报地点,到达现场时,发现种植的罂粟已经被铲除。据非法保存罂粟果的黄某交代,之前不知道这是罂粟,只觉得开的花很漂亮,在网上看到种植罂粟是违法行为后,立即将自己在菜地种的几株罂粟连根拔除,但舍不得将种子扔掉,于是将368颗罂粟果摘下来保存。当民警到达现场时,黄某主动上交了罂粟果。
民警对上交的罂粟果进行无害化处理,考虑到黄某主动上交并如实交代事实经过,民警依法对其批评教育,并予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罂粟长期食用容易成瘾,慢性中毒,会危害身体健康,严重的还会因呼吸困难发生生命危险。因此,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除了药用科研外,一律禁止种植和保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下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之规定,非法种植婴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婴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婴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婴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黄伟金 编辑: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