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童被欠债引连环诉讼 法院执行错误文书致房要不回

02.06.2015  12:01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2002年,6岁的小叶(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因为母亲与人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而“被欠款”10万元,从此诉讼不止。如今,小叶已经19岁,她和父亲已经记不清收到过多少份法院的裁判文书。

  从签订《借款合同》到办理公证,再到法院执行,小叶名下的房子被以抵债继而又转售的名义,到了一个与她毫无瓜葛的人手上。不久后,《借款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然而,房子却要不回来了。为此,小叶和父亲又向韶关浈江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近日,经韶关两级法院审理后,均决定不予赔偿。

   6岁女儿“被欠债”房子没了

  黄宏伟与李秀菊于1994年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了女儿小叶。黄、李二人婚后在韶关浈江区乐园镇购买了住宅用地,建成了两层半的楼房,并于1999年以小叶的名义申请办理住宅用地的登记手续,韶关市政府于1999年5月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小叶。

  1999年年底,黄、李二人的婚姻开始面临危机,黄宏伟先后三次向浈江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03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小叶由父亲黄宏伟抚养。

  而就在这期间,李秀菊干了一件令黄宏伟父女“头疼”了十几年的事。2002年4月1日,李秀菊以小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小叶的名义,与何治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小叶向何治家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2年4月15日。同日,韶关市浈江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合同属实,并赋予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后,何治家与李秀菊又达成协议,约定同意将小叶名下的住宅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抵偿给何治家。

  此后,房子通过法院执行的方式,于2008年过户给了何治家,何治家又以3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张某。

   事件“逆转”房子却要不回

  2008年8月,为了要回房子,小叶和父亲起诉到了浈江法院,他们怀疑,对方是否恶意串通。法院认为,李秀菊签订借款合同时,作为监护人,严重损害了小叶的利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于是判决确认借款合同无效。

  然而,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房子就能拿回来了。2011年,小叶和父亲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但被驳回。此后,经过复议、再申请、再裁定,浈江区法院终于在2013年年底裁定,何治家向小叶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

  此后,法院又裁定对公证书不予执行。因房产已合法转让给第三人,法院又于2014年6月作出执行告知书,告知何治家应向小叶支付当时的出售金额34.8万元。但小叶又认为,依照2014年房产估价,房产价格已经超百万,双方再次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小叶继而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但仍被驳回。

   法院:

  文书错误导致

  执行错误不应赔

  2014年10月,小叶向浈江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但浈江法院决定不予赔偿。此后,小叶又向韶关市中院提出申请。韶关市中院审理认为,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在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错误,而不是指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该院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但由于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自身错误,如本案中浈江区法院执行的已经生效的涉案公证书自身存在错误,而导致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执行回转。此种情形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再次驳回申请。

   名词解释

  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