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743号

25.09.2014  16:5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74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阳等125人(名单附后)。

上诉人谭卓阳等125人因与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和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提出“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及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按茂名市同类地市价补偿尚未付款的481亩征地款给起诉人、退还涉案的63.8亩留用地给起诉人”的要求不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该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受案条件及范围,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谭卓阳等125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谭卓阳等125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并加判撤销茂国用(2014)0200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理由主要有:(一)上诉人有3项诉讼请求,一审改为2项来裁定不予受理。(二)市政府和市国土局于1992年至1998年统征上诉人土地共789亩,仅支付了307.832亩的征地补偿费,还有481亩未付,理应按茂名市同类地市价补偿上诉人。上诉人有诉权,茂名中院(2014)茂中法执外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肯定了,原审裁定与之矛盾。(三)茂名市精诚有限公司和佳和(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实质是上诉人未征的耕地,是集体留用地,从来没有征收卖给任何开发商。上诉人看到拍卖公告后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执行异议,茂名中院未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就于2014年1月3日与受让方成交,发函给市国土局核发茂国用(2014)0200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违法。(四)上诉人村民谭亚广依法享有搬迁安置建房用地权,但茂名市国土局将上诉人搬迁安置建房用地倒卖给外地人彭敏芬160平方米、何绍光319平方米,请求判令将拆迁户的安置建房用地归还上诉人。

经审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茂高法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分别判处谭世治罚金人民币三亿元、谢燕波二亿五千万元等等。2013年,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该院强制执行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罚金、没收财产部分,之后该院委托拍卖谭世治、谢燕波分别持有的茂名市精诚有限公司70%和30%股权,该司的主要资产包括位于茂名市迎宾三路南侧(即新塘小区)土地的使用权。谭冠文、谭亚广、谭卓阳、谭伟文、谭卓强、谭福文、谭友华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院委托拍卖茂名市精诚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涉及的新塘小区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异议人等村民所有。2014年2月28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茂中法执外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认为上述异议人主张法院委托拍卖的地块属其所有,但目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其判令交还该地给南庄新塘仔村的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茂名市人民政府征地未全额支付征地费问题,不属于该院审查范围,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谭冠文、谭亚广、谭卓阳、谭伟文、谭卓强、谭福文、谭友华的异议申请。2014年4月3日,谭冠文、谭亚广、谭卓阳、谭伟文、谭卓强、谭福文、谭友华和其他118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起诉状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及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于1992年至1998年间统征起诉人土地共计789亩,已支付307.832亩土地补偿费,还有481亩征地款未付给起诉人。最近,2013年12月4日又将起诉人赖以生存的63.8亩留用地,其中31.9亩非法倒卖给茂名市精诚有限公司,以拍卖股权的形式获利3.16亿元,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连拆迁户的安置建房用地也不放过,倒卖给外地人。为此,请求:(1)判决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及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按茂名市同类地市价补偿尚未付款的481亩征地款给起诉人;(2)判令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及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退还涉案的63.8亩留用地给起诉人;(3)判令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及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退还拆迁户的安置建房用地给起诉人;(4)判令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及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共3项,包括判令支付481亩征地补偿费、退还63.8亩留用地、归还安置建房用地。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都应当在起诉人达全体村民过半数的前提下,以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名义提出。但本案上诉人系以个人名义起诉,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125人已超过全体村民的半数,属于原告不适格。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执外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指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上诉人应当依法寻求救济,上诉人主张原审裁定与该执行裁定有矛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谭卓阳等125人上诉请求改判的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静

代理审判员        戴剑飞

代理审判员        董嫦青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丽华

附:上诉人名单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阳,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冠文,男,194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伟文,男,194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强,男,194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福文,男,193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友华,男,194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亚广,女,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永,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信华,女,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辉,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玉莲,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彪,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潘虹虹,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宜铨,男,192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乐文,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水娣,女,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振,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玉文,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坤,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玉婵,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娟,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水何,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金叶,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柯玉华,女,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越,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宾,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卫清,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柯丹,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明峰,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楚茵,女,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星文,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秀平,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焱之,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燕珠,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燕叶,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燕茵,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仕文,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亚凤,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虎彪,男,1986年9与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康丽,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上飞,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笑容,女,1987年5月10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健,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凌才珍,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添,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治,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卫文,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虾女,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凯鸣,女,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凯豪,男,199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洪,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宇立,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宇霏,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庚,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伟容,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德锋,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晓丽,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尚锋,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燕华,女,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美芳,女,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亚亮,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海莲,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强锋,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汝,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福,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明好,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亚轩,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宣钦,男,193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丽群,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宝文,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碧玉,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江旭霞,女,194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亚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柯日娣,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朗锋,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明朗,女,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彩银,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国茜,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皓元,男,199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灿,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亚南,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天艺,女,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秀兰,女,194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燕丽,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国,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翠珍,女,193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邵明娟,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雪兰,女,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水平,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水凤,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金娣,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温兆宇,男,199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亚娇,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亚进,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东铭,女,199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钧锋,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金朋,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拾平,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亚金,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淑芳,女,193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珠,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龙光,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泳锋,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剑锋,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小妹,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剑霞,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全娣,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彩华,女,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思红,女,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礼文,男,194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会琼,女,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卓光,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振,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金妹,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金兰,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水兰,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拾广,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拾林,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梅芬,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宁,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秋燕,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金土,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亚兴,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亚飞,女,1975年3月8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杰锋,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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