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景观带等七类区域 新建建筑禁设玻璃幕墙

14.07.2016  14:42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羊城晚报讯 记者罗仕、通讯员吴琪琪报道:13日,广州市法制办公布了《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广州的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中小学校二层以上部位及珠江景观带(白鹅潭至江湾大桥)等区域新建建筑将禁设玻璃幕墙。

  据悉,通过前期摸查,初步统计广州市约482栋既有建筑使用玻璃幕墙,玻璃幕墙总面积约为550万平方米。《办法》明确了安全责任主体,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担。建筑物的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法》表示,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改造等相关支出,可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还明确了7类禁止设置玻璃幕墙的区域或位置(具体见表格),其中包括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部位;珠江景观带(白鹅潭至江湾大桥)、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等。广州市法制办法规处处长李毅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办法》提到禁设的7类区域内,目前既有的玻璃幕墙不需要拆除,但该《办法》正式实施后,七类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按规定就不能设置玻璃幕墙了。”

  《办法》表示,国土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出让土地合同时,应当明确提出禁止设置玻璃幕墙的范围及具体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选用玻璃幕墙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不协调的,国土规划部门不予通过规划审批。城市标志性工程和位于城市重要地区因城市景观特殊要求需设置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其立面设计方案根据研究或者评审结果确定。

   禁止设置玻璃幕墙的区域或位置

  (一)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类)等生态保护区保护范围;

  (二)本市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

  (三)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部位;

  (四)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五)建筑物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毗邻一侧的二层以上部位;

  (六)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外立面;

  (七)珠江景观带(白鹅潭至江湾大桥)、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

   意见反馈途径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8月12日前向广州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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