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政府网站等应在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26.02.2016  10:53

  为规范公益广告管理,扩大公益广告影响力,国家工商总局25日发布《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对媒体单位等发布公益广告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办法要求,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语言文字使用规范,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办法明确,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