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签协议约定“分手费” 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30.12.2015  16:33

    昨天19:20,微信网友“大江东”发朋友圈: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2005年上半年,建德的章先生认识了因车祸丧夫的戴女士。两人当时都是四十来岁,彼此也挺满意的,于是同居在一起。

    2005年9月,章先生想和戴女士结婚,但戴女士说自己的儿子不同意。为了日后有个保证,双方签了一份协议,约定虽然不登记结婚,但双方依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擅自离开,就要以工资的名义每年支付5000元。

    今年3月,章先生因肺癌住院。出院后,章先生感觉戴女士对自己开始疏远。到了9月,戴女士委婉地“劝说”章先生回老家休养。

    章先生认为,戴女士这是下逐客令,于是提出支付10年工资,5万元。戴女士拒绝付钱,今年11月,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昨天,建德法院梅城法庭调解审结了本案。法院认为,同居关系在我国法律上不予保护,章先生与戴女士签的协议,目的在于维系终身同居关系,否则要进行补偿。内容上限制了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权利,因而该协议无效。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分手费案,章先生索要的5万元“工资”,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分手费”。因为我国法律未对分手费作出规定,大多数法院对起诉要求支付协议约定的分手费案件,均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予以驳回。

    但考虑到在同居期间,章先生帮助戴女士抚养儿子,同时章先生身患癌症,从情理和人道主义的角度,戴女士应该对章先生予以帮助。最终,经法官调解,戴女士同意给章先生经济帮助款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