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伪造签名骗其担保 东莞公务员背上百万债
为了多年的同窗情谊,身为东莞公务员的罗先生答应为在东莞大朗镇做进出口贸易生意的同学钟伟斌做贷款担保人。熟料,钟伟斌还欠他人巨款,并一走了之。被广发 银行 告上法庭时,罗先生才知晓钟伟斌利用假签名骗其担保。目前,案件一审、二审均判决罗先生担保责任成立,他的一套房子和一台车子均被法院查封。
罗先生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罗先生向大朗警方报案并聘请专业的会计事务所查账。通过调查罗先生发现,钟伟斌向广发银行大朗分行(下称“广发银行”)的贷款共有53笔,担保人“刘曲波”的53个签名均非本人签名,其中有两笔贷款直接是用虚假材料骗贷。
同学欠下巨债后跑路
担保人被要求偿还银行贷款
当被广东发展银行找上门追债时,罗先生才猛然想起,曾经给同学钟伟斌做过担保。
2012年7月初,多年的同学兼好友钟伟斌找到罗先生,希望他能为其在大朗开设的哲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哲盈公司”)做个贷款担保。罗先生向记者回忆,当时钟伟斌说,所要担保的贷款是用公司出口退税作质押的,让其来担保只是加多一层保障,没有什么风险,希望其帮下忙。他自己也向银行的朋友咨询过,这种贷款,银行必须向国税部门确认该公司有相应的退税额度,银行才会根据所抵押退税额度的九成放贷,并且退税的钱到退税专用账户后,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因账户受到银行监管,确实是一种比较安全的贷款。罗先生于是就答应了。
罗先生说,2012年7月中旬,钟伟斌带着罗先生到了广发银行大朗支行二楼的一个办公室,一位客户经理拿出了几份合同让罗先生签字。罗先生签字时,看到合同上已有钟伟斌、“刘曲波”的签名。钟伟斌说,刘曲波也是个朋友,三个人一起担保,风险会更低。罗先生也没有多想就签了字。
签字之后,罗先生很快就忘记了这回事。2013年4月,广发银行的人找到他要求其偿还贷款,罗先生立即打电话给钟伟斌想问个究竟,孰料钟伟斌早已经跑路,而且在跑路之前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罗先生向大朗公安报案称钟伟斌诈骗,警方调查显示,钟伟斌还欠其他人和担保公司大量债务,已经有其他人报案了,警方也在寻找其下落,但至今没有发现其踪影。
广发银行起诉追债
庭审发现伪造签名
罗先生认为自己是欺骗了,所以拒绝替钟伟斌偿还银行贷款。广发行于是将哲盈公司以及钟伟斌、罗先生、刘曲波等三人及其配偶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贷款及利息。2014年4月20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广发银行诉称,哲盈公司向该行申请出口退税贷款,合同自2012年7月11日至2013年7月10止。在此期限内,哲盈公司可以循环使用额度。广发银行向哲盈公司发放贷款894万元,截至开庭时,哲盈公司尚欠本金158万余元,利息14万8千余元。要求上述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时,发现贷款合同的三名担保人中,第一位担保人刘曲波的签名是伪造的。
罗先生认为,刘曲波的签名系伪造的,那么担保合同就不应该成立。而且他所担保的贷款不是普通的信用贷款,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属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贷款合同明确规定无论是否到期,退税款进入广发银行托管的账户后必须优先偿还对应的贷款。在贷款发放后,哲盈公司退税的金额有1200多万元,远大于发放的贷款金额,但款项进入后,广发银行却没有及时扣款,反而被钟伟斌利用手段转走挪用。
最终,法院认为罗先生上述内容并不影响他承担责任,判决钟伟斌和罗先生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钟伟斌因为跑路了,所以庭审都没有参加。法院在随后的执行中,也没有找到钟伟斌,只是查封了一栋钟伟斌和其兄共有的房屋。罗先生的一套房子和一台车子被查封。
罗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昨日,罗先生和其代理律师已经决定继续向广东省高院上诉。
争议点
伪造担保人签名,合同是否成立?
罗先生认为:贷款合同中共有三名担保人,第一担保人刘曲波的签名经过司法鉴定为伪造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钟伟斌用虚假签名欺骗了我,所以我不应担责。
而且,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均明确,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刘曲波的签名是伪造的,就等于还有合同的一方没有签字,因此担保合同不能成立。所以,我也不要负担保责任。
法院:刘曲波、钟伟斌、罗先生系独立的主体,刘曲波的签名是伪造的,对钟伟斌和罗先生与广发银行的保证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没有影响。罗先生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应当充分理解保证合同的全部内容,且应该对负担保责任有思想准备。所以,刘曲波的签名伪造,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成立,也不影响罗先生负担保责任。
广发银行监管失责,担保人是否仍要担责?
罗先生:银行贷款合同应该是面签的,那么出现刘曲波签名是伪造的情况,说明银行在担保人资格审查时出现失职。
另外,贷款合同是以哲盈公司退税为抵押的,在贷款发放后,退税的金额有1200多万元,远大于发放的贷款金额894万。贷款合同约定,退税款进入广发银行托管的账户后优先偿还贷款,款项进入后,广发银行却没有及时扣款,反而被钟伟斌利用手段转走挪用,这说明是广发银行监管失责导致贷款未还。
法院:案涉保证合同中有约定,案涉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也就是说广发银行可以选择人的担保也可以选择退税担保来实现债权。
通过东莞银监局所反映的情况,对照已退税清单以及广发银行的台账,确实可以看出案涉贷款对应的质押退税款均已到账,却没有及时划扣。但广发银行是否存在监管不严的问题,不影响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还款的责任。所以,罗先生应负担保责任。
「进展」向省高院上诉
将提供虚假贷款材料
二审判决败诉后,罗先生和代理律师聘请了会计事务所,调取了哲盈公司的全部账目,以及广发银行大朗支行的相关贷款台账。
罗先生说,通过审计账目发现,2010年8月4日至2013年7月11日止,哲盈公司共从广发银行大朗支行贷款53笔,贷款金额为2677万余元。此期间退税额为2844万余元。退税款是足以还贷的,但最后产生的贷款欠账是因为有两笔虚假贷款。
会计事务所审计账目后发现,2010年10月份和11月份,钟伟斌先后伪造两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从广发银行大朗支行分别骗取贷款83万元和77万元。经鉴定,此两笔贷款所用材料上的国税分局公章和工作人员签名均是伪造的。
因为这两笔的贷款材料是虚假的,所以也没有相应的退税款用来还贷,只好挪用后面贷款质押的退税款来偿还,循环下来后,最终导致贷款出现缺口。
罗先生已经将这些材料重新送交到了东莞银监部门。同时,罗先生和其代理律师已将案件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并将虚假贷款的材料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