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签约主播“换名”在对手平台开播,被判赔200万

23.12.2021  20:49

大洋网讯 一主播明明和公司签订协议,白纸黑字约定系该公司的独家签约主播,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有竞争关系的平台进行直播。然而,该主播却擅自到竞争公司平台进行直播,而且经警告也不收手,最终被原东家告上法院索赔700多万。记者今日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涉案主播构成违约,应赔偿200万元损失。

事发缘起 :主播擅自到竞争公司平台进行直播

天天好听”平台是广州天天好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好听公司)运营管理的声音节目直播平台,用户可通过平台购买“好听币”并兑换成礼物打赏主播,1元可购买2.5个“好听币”。天津相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遇公司)是经营演出经纪的机构。小黄是相遇公司旗下艺人,在天天好听平台注册主播名为“生如夏花”。

2018年9月28日,小黄与天天好听公司签订《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约定小黄为天天好听平台的独家签约主播,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天天好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并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依据《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约定, 违约金支付标准为:已履行合同期限内小黄在直播平台累计用户打赏虚拟物品总数;最近12个月平均虚拟物品收益乘以合同剩余履行月份的总金额;支付50万。以前述三者金额较高者为准。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平台损失的,小黄应补足。

然而,合同期内,小黄却擅自在响叮当平台进行直播,而响叮当直播平台与天天好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为此,天天好听公司向小黄发送《警告函》,要求小黄立即停止在响叮当平台直播、注销响叮当平台账号。但小黄在收到《警告函》后仍在响叮当平台直播。

天天好听公司遂起诉小黄,请求法院判令:小黄向天天好听公司支付违约金7201211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合同履行期间月平均虚拟物品收益141200.22元×合同剩余履行月数51个月);小黄向天天好听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536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200元等。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赔偿200万

究竟小黄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法院指出,小黄未经天天好听平台同意,于响叮当平台进行直播,收到天天好听公司发出的《警告函》后仍继续在响叮当平台直播,该行为已违反《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的约定,显属违约。在以人声为主要直播内容的平台,主播个人声音以及相关演绎才是主播吸引流量、产生收益的核心,小黄在响叮当平台使用名称与其在天天好听平台的名称不相同,不影响对小黄违约行为的认定。

至于违约金的认定数额,法院认为,天天好听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就违约数额的合理性提供相应的证据。从合同约定来看,未明确“收益”的具体内容以及计算方式。经查,小黄每月“好听币”收入折算成法定货币后,还需按照一定比例在天天好听公司、相遇公司及小黄之间分配。

收益”并非“收入”,天天好听公司以小黄每月“好听币”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并未考虑上述分成情况、小黄个人劳动付出情况、合同期限内小黄热度增减、平台资源投入增减等因素,亦未扣除天天好听公司在剩余合同期间应当投入的经营成本,且剩余合同期间较长,天天好听公司可以通过引进、培养其他同类主播以减少小黄离开平台所造成的损失,故对天天好听公司计算的违约金数额7201211元,不予采纳。

综合天天好听公司、相遇公司、小黄之间收益分配的比例、小黄主观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并参考合同有关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约定,确定小黄应当向天天好听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200万元。该违约金足以弥补天天好听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故对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不予支持。

为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小黄赔偿广州天天好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0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经办法官袁玥指出,近年来,主播违约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直播协议违约金的合理性问题是审理此类纠纷的难点问题。本案裁判全面贯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充分考虑直播行业特性,兼顾直播行业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及公平原则,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直播收益分成情况、主播个人劳动付出情况、合同期限内主播热度增减情况、平台资源投入增减情况等动态因素,全面审查违约金的合理性,充分发挥违约金的规制功能,为确立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供了思路。

本案中,法院在对天天好听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考量时,考虑到剩余合同期间较长,天天好听公司可以通过引进、培养其他同类主播以减少主播离开平台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剩余合同期间应当投入的经营成本等,故对违约金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梦薇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